【编者按】:近年来,内蒙古享受低保的人群越来越多,低保政策也在根据实际一变再变。让有困难的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以人为本、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不能因为个别环节的疏漏而因小失大,更不应该在实施细节上牵一发而动全身。政府想实实在在为困难群众做好事,就应该调动有关工作人员对需要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深入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让困难家庭享受低保,真正解决一些低收入家庭的燃眉之急,让他们切实地感受到来自政府的关怀。
随着呼和浩特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呼和浩特市城市低保资金投入逐年加大,城镇低保的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低保对象从1997年的5496人增加到2007年底的65000人。低保标准标准也从199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2007年每人每月230元。
申请人数逐渐多,审核量增大,低保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漏报的现象日趋严重。结果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救命钱,有隐性收入的人也与困难户掺杂在一起吃低保,违背了享受低保的初衷。究竟谁在吃低保?谁该吃低保?成了百姓关心的话题。
城市低保制度是为了保障那些生活困难又没有收入来源的城市居民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私自收取工本费、送礼办低保等种种违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低保制度的社会信誉和职能。为此《内蒙古商报》从今日起,特开设低保发放监督热线0471-6552614,关注市民在办理低保遇到的种种违规问题。
呼市什么条件可享受低保?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力。
以下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2、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3、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4、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6、经核查,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形收入无法核定,且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
7、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呼市低保对象的义务
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履行的义务有:
1、及时通报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查;
2、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报告就业情况;
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家)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呼市低保申请程序
1、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远离城镇居住的大中型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3、未设立居(家)委会的,居民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
确定低保对象需要规范透明
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大量的社会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得到了有效的扶持和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但是,近年来一些基层单位在确定低收入家庭对象时却出现了不正常现象,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偏远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少数人为自己不够条件亲属享受低保谋私,民众积怨较大的一个问题。
基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确定存在严重的违背制度的现象,不以收入定对象,只凭关系领低保的状况。在一些地方“要办事,讲关系”,“没有关系难办事”,有的困难群众,由于没有“关系”而享受不到低保待遇。
由于分配低保的方式不公,导致政府“钱花了,事没办好”。要进一步规范低保发放对象的确定,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定期“晒保”。应当每半年或一年对享受低保的对象在本单位、本社区(街道)和政府有关网站“毫无保留”地“晒”出来,让民众知道谁在享受政府的优惠,让那些怕“晒”的对象“晒”得脸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既减少浪费,又避免滋生腐败。
二、定期“查保”。查保要突出一个“严”字,要改官方“独查”为民众参与“阳光查”,听听群众的“声音”,把那些抽着“大中华”、开着“私家车”的“低收入者”查个“水落石出”,把低保用到“点子”上。
三、定期“通保”。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把每个地区、每个系统、每个行业低收入家庭的确认情况向社会通报,支出费用向社会通报,名额分配向社会通报,还群众享有的“知情权”。(王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