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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告
内蒙古新闻网   08-06-12 17:51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要求,按照民政部公告[2008]第108号精神,现就我区办理社会组织在此次抗震救灾中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在本公告发布7日内,到同级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全区性公募基金会持有关材料到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登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网查询或电话咨询民间组织管理局(咨询电话:6944809)。

  二、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转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三、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内蒙古红十字会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全区性公募基金会应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每日16:00前报民政厅。

  四、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2008年年度检查时,将重点检查社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情况。

2008年6月12日

 

稿源: 内蒙古新闻网  编辑: 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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