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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丹:破除司法神秘,以实现法律公信
内蒙古新闻网  08-08-29 11:34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强调,法官要严格依法办事,铁面无私,维护法律尊严,但不能与群众冷眼相对,不要搞神秘化。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不要搞神秘化,这是问题的核心。法律追求神秘性的传统做法早已有之,中国古代就有“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说法。言下之意,法律越是神秘、不为人知,便越能凸显立法者权力的正当性。如今,法律的神秘性已成昨日黄花,公开法律早不存在任何理论上或技术上的障碍。黑格尔在《法哲学》中提出三项国家行为公开的标准,第一项便是法律公开。法律公开是实现民主、实现法治的必要的手段和过程,也只有将法律成文化、系统化、最后公开化,才能接受人民的监督和评断;法律是否符合法治社会下的立法标准,也只有公开后方可有效地进行技术操作。

      诚然,法律公开只是最低层级的要求,司法过程透明才是更高的追求目标。正如一句法谚所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于民众而言,我们不仅要知晓法律,更要了解司法过程、理解司法程序;对于司法人员而言,案件依据法律作出判决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让判决结果合情合理、深得民心,获得一般理性人的普遍认可。而实现正义的过程,叫做程序,这正是问题的落脚点。程序正义与否,公开与否,决定司法制度的生死存亡。

      在西方国家,普遍推行“法律职业神秘性”制度,西方人眼中的法官是极具神秘色彩的职业,大法官甚至极少与普通人一同用膳,以此来维护司法的权威。但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很少人会质疑西方法官的公正性,原因在于西方程序制度设置的公开与公平,任何人都难以在论证周密的法律程序中轻易获得便宜。程序的力量,即便是首席大法官都是难以撼动的,于是,民众根本无需关注法官的喜怒哀乐。因此,“司法不要搞神秘化”更重要的是程序不要搞神秘化,如何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关键在于“程序”二字。

      破除司法神秘化,更直接的方法是民主立法,让民众参与立法。“开门立法”在我国逐渐走向常态,至今,已有16部法律草案在社会上公开征求意见。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也许没有任何一个时期像过去的5年那样,让普通的公民以如此之规模、如此直接地成为立法的参与者。坚持“开门立法”,可采取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将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起草,以确保制度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切实防止“集团利益法律化”。也只有民主立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众“读懂”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最终实现法律公信。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作者:洪丹)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安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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