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29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8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公告称,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按照商务部2003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该产品税则号为29173500。调查自2008年8月3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9年8月31日前结束。(记者 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