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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在互联网发布恐怖地震信息案宣判
内蒙古新闻网  08-08-29 18:21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29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西安欧亚学院计算机专业大四学生贾志攀对陕西省地震局网站进行黑客攻击并故意传播虚假恐怖地震信息一案。贾志攀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在庭审过程中,贾志攀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就自己的犯罪行为多次向公众道歉。据悉,这是我国首起利用互联网编造、发布恐怖地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5月29日20时许,贾志攀在西安欧亚学院学生宿舍内,通过个人电脑控制了欧亚学院的电脑网络服务器攻击陕西省地震局网站,破解了陕西省地震局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侵入陕西省地震局信息发布页面,进入网站汶川大地震应急栏目。20时53分,贾志攀发布了自己编造的虚假信息“今晚23时30分陕西等地有强烈地震发生”,声称“根据陕西省和四川地质学家研究,四川汶川地震带板块频繁剧烈活动,并朝东北方向移动,地质学家告知5月29日晚23时30分左右,有6-6.5级强烈地震发生,甘肃天水、宝鸡、汉中、西安等地将具有强烈震感,请大家做好防范准备。”

  该信息发布后,不断有群众向陕西省地震局打电话询问此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社会恐慌。被告人贾志攀发现700余人点击该信息后,感到事态严重,遂立即删除了此信息。陕西省地震局发现网站被黑客攻击后,立即在网上发布了辟谣信息。6月4日,被告人贾志攀再次登录陕西省地震局网站时被警方抓捕归案,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志攀为满足好奇心,明知在强烈地震后余震不断的情况下,发布虚假破坏性地震信息会造成社会恐慌,仍利用掌握的计算机技术,非法侵入陕西省地震局官方网站,编造并发布了虚假的地震消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贾志攀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过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过表现,本人又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法庭依法从轻宣判:贾志攀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记者梁娟)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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