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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如何不留“死角”
内蒙古新闻网  08-08-31 08:51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8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让同我们每个人都有着密切关系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起关注。

  在此之前,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小作坊问题成为焦点之一。

  根据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如果按照草案初审稿的这条规定,等于是放弃了对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食品生产的监管权。而有数据统计,目前在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县级以上城镇和农村的小企业、小作坊占四分之三多。近几年来,质检部门在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或假冒伪劣食品,绝大多数都发生在这些小企业和小作坊。

  为此,本次常委会在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时,对小作坊的监管问题进行了修改。二审草案删去了“生产者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增加了一款,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

  这说明立法部门已意识到小企业、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只是把监管权下放到了地方。这种修改采取的是分级管理的立法思路,参照现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授权地方人大出台管理办法。

  未来,《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其实施细则应该明确多大规模是小作坊、由谁来认定。因为,如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自己制定的话,标准会五花八门。同样规模的企业,也许在此地就算作小作坊,不用经过生产经营许可程序,而在彼地就不能算作小作坊,须经生产经营许可程序。因此,应由实施细则来统一划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规模和监管模式。

  县级以上城镇和农村的小企业、小作坊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四分之三多,说明社会生活离不开这些企业。我们既不能因为这些企业安全事故多发、生产环境卫生条件较差等原因,取缔它们;也不能因为不可能对它们都实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而放任不管。这两种方式都不稳妥,关键是如何对它们进行监管。

  如何监管小作坊?最基本的要求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首先,对小作坊要进行全面的登记普查;其二,监管部门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第三,限制小作坊生产的产品销售范围,将其控制在乡镇区域内。这些内容都有必要通过实施细则加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让这些小企业、小作坊既服务于百姓生活,又不至于危害百姓健康。(王比学)

稿源: 人民网  编辑: 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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