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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立法规定 盗QQ号最高可罚3万
内蒙古新闻网  08-09-02 14:29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不少读者认为,当前窃用他人QQ号、邮箱账号,公开他人邮箱号用以牟利等现象较为普遍,对互联网用户的利益造成损害,而《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条例》已列入福建省立法规划,建议条例中对这些行为有惩罚性的条款。

  彭超等福建省人大代表在今年初的全省两会上提出《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议案》的建议,对此,省人大常委会表示福建省将启动这方面的立法,如何制止目前常见的盗取他人网上账号、攻击网络等不法行为,在今后立法中将统筹考虑。

  彭超代表认为,窃用QQ号、邮箱账号,让受害者叫苦不迭;故意制作、传播恶意软件等行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功能发挥,也让人们深恶痛绝。对此,福建省在地方立法中应特别规定处罚办法,如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福建省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物权法》对QQ号、邮箱账号这类虚拟财产的属性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除非是对那些涉案金额大的盗取他人QQ号的行为,提起公诉;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小,甚至无涉案金额的窃用他人QQ号的行为,是否该予以处罚,存在较大争议,这在地方立法中应有所突破。

  据悉,广东省已规定,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故意制作、传播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等,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彭超建议,福建省在地方立法中,可以借鉴外省的经验。(新华网福建频道-海峡都市报 关永辉)

稿源: 新华网福建频道  编辑: 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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