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19日发布公告,同意进口氨纶反倾销案中英威达(新加坡)公司的更名申请。
公告称,2006年10月13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英威达(新加坡)(英文名称:INVISTA(Singapore)Fibres Pte.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0.85%。
2008年7月16日,英威达(新加坡)公司称:由于其工作疏忽,公司报名登记的英文名称与公司注册的英文名称存在字母大小写等差异,为修正这一错误,现公司请求使用其正确的注册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LTD.替换终裁公告中使用的英文名称,并继承10.85%的反倾销税率。
中国商务部经审查决定,氨纶反倾销案终裁公告中涉案公司——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由INVISTA(Singapore)Fibres Pte.Ltd.改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LTD.,并适用10.85%的反倾销税税率。
以英威达(新加坡)(INVISTA(Singapore)Fibres Pte.Ltd.)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氨纶案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新加坡公司”所适用的61%的反倾销税税率。
公告自2008年9月2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