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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拳出击遏制煤矿重大事故
内蒙古新闻网  08-09-22 08:14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煤矿事故教训深刻,我们要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出重拳,下猛药,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遏制煤矿重大事故发生。”9月19日—20日,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煤矿安全专题行”来到辽宁,辽宁省有关领导介绍了最近发生在沈阳、阜新的两起煤矿事故的调查情况后,深切表达了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决心。

  辽宁省副省长介绍说,为了彻底排查煤矿隐患,省政府已决定从9月5日开始至“十一”长假结束,只允许矿井通风排水,坚决不允许生产。对停产的煤矿,公安机关停止供应火工品;停产煤矿,由省煤管部门、市煤管部门、县(区)煤管部门、有关乡(镇)领导和一名具体包矿人“承包”,死看死守。在煤矿停产期间,省煤管局和辽宁煤监局抽出干部到全省产煤市蹲点督查。对停产煤矿擅自组织生产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关闭;10万吨以下小煤矿,只要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立即予以关闭,而且矿主上“黑名单”,取消其在辽宁从事煤矿开采资格。待“十一”长假结束,省政府将按照已经制定的小煤矿复产验收10条规定,为严把复产验收关,省政府决定,复产验收权上收到省煤管局。各市、县(区)煤管部门按照10条规定,对提出复产验收申请的小煤矿进行初审和复审,合格一个、通过一个;最后由省煤管局终审,从严把关。在这三个环节中,“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对省属重点煤矿的管理也丝毫不敢放松。李佳介绍说,目前,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已经组成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逐矿、逐面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停产。同时,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把杜绝“三超”问题作为当前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三是凡存在“三超”问题的,对矿长、书记免职,对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为了真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省政府决定,对省属重点煤矿:发生2人事故,矿长、书记免职;发生3人事故,矿长、书记撤职;发生10人以上事故,集团公司总经理免职;发生20人以上事故,集团公司董事长免职。对地方煤矿:发生10-29人事故,市长通报批评并向省委、省政府做书面检讨,主管副市长记过,县(区)长记大过,主管副县(区)长撤职,乡(镇)长、主管副乡(镇)长撤职;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立即予以关闭。同时,对煤管部门也要按照相应级格做出相应的处理。

  据了解,今年8月18日,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6人死亡;9月4日,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八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7人死亡。事故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正在进行中。(记者 原国锋)

稿源: 人民网  编辑: 李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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