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政务  |  专题  |  民族  |  文化   |  图片  |   教育   |  法制  |  招商  |  能源   |  理财  |   草原社区  |  健康   |  美食  |  笑话  |  汽车  |  精神文明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推荐 > 最新播报 正文
开除学籍未听取学生申辩法院判决高校撤销处分
内蒙古新闻网  08-10-04 15:13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定,一高校在未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情况下,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2006年7月9日,漳州某高校以该校学生林某在考试中指使他人替考为由,对林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处分作出后,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该高校提出,高校处分学生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法院应驳回林某的起诉。

  漳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根据我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学校属于法律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其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法院指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漳州某高校在对林某作出处分决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提供让林某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机关,也无法证明曾将处分决定书原件送交林某,其在法庭中提供的报备手续中未有省教育厅的盖章。因此,该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赵静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4811341、4811342、4811343。
内蒙古新闻网站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5000481 号
新闻热线:0471-481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