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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吸取金鹰案教训 不给犯罪可乘之机
内蒙古新闻网  08-10-06 08:27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香港金鹰集团郑泽等人合同诈骗案,9月27日由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郑泽等人的上诉,维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为此提醒广大群众、新闻媒体、中介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从中吸取教训,不给经济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郑泽(原名王细牛,曾用名王亚伟、王世伟、王伟、舒兵,湖北省黄梅县人,初中文化,早年曾作木工)上个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曾在江西省九江市经营旱冰场、舞场等。1997年9月至1998年5月间承包南京国亚联商场,造成巨额亏损。南京警方于1998年9月以王亚伟(郑泽)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对其刑事拘留,同年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08年8月21日,银川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主犯郑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田玮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严胜、徐兵、吴霞、袁滨、许春雷等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郑泽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上诉人郑泽伙同田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于2000年在香港注册只有一万港元资本的香港金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并使用伪造的资信证明等文件虚构资金实力,先后欺骗宁夏、内蒙古两地有关部门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郑泽等人以上述项目为诱饵,在对金鹰集团进行虚假宣传包装的基础上,以先履行小额合同和部分履行合同等手段诱骗相关单位和个人与其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2001年至2007年间,郑泽等采取招标后不开标,非法占用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恶意拖延及拒绝支付工程、材料款,编造购房合同、套取银行按揭贷款,以高利回报诱骗被害人交纳商铺租赁转委托经营保证金和违法销售贵宾卡、预售房屋等手段,实施合同诈骗,共骗取宁夏、内蒙古两地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被害人资金总价值17.09亿元。田玮、严胜等6名同案犯参与合同诈骗,所涉合同诈骗金额均属特别巨大。

  郑泽等人还采取虚列财务支出,以假发票冲抵个人借款,购买高档轿车、房产及消费等手段,转移、挥霍被害人交付的钱财计九千余万元。案发前,郑泽秘密转移宁夏宾馆改造及金鹰国际村开发股份,图谋套取现金转移境外,并隐匿、转移涉案证据,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通过对郑泽等人合同诈骗犯罪案的审理,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教训是多方面的。

  首先,广大群众要学法、知法,提高法制意识,不参加任何单位、个人组织的未经批准的集资活动。郑泽等人以商铺租赁转委托经营的形式收取押金实际上是非法集资行为,其与被害人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部分群众受高利诱惑,不惜拿出多年积蓄交商铺押金,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其教训是深刻的。

  其次,郑泽等人之所以能欺骗公众,顺利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与一些新闻媒体对金鹰集团及郑泽等人不负责的虚假宣传、包装有着重要关系,个别中介组织甚至掩盖关键事实为金鹰集团出具验资报告等,对郑泽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客观上起到帮助作用。相关新闻媒体及中介机构应吸取教训,不能只顾眼前经济利益,还应切实负起社会责任。

  第三,政府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把好行政许可、监督和管理关口,不给经济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周崇华)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李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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