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英、何庆魁、高秀敏、陈相贵(左起)
这些销售机构一般以分公司、办事处的形式出现,有些地区的分公司下设咨询处、咨询部等;这些分支机构内部又设若干部长,部长下设若干名经理,经理下设若干名业务员,有的还增设了销售主任的层级。购林协议基本达成后,购林人将购林款全部打到万里大造林总公司或陈相贵个人的账户上,总公司每月按分公司上报的总销售业绩,以规定的10%至26%不等的返点比例给各分公司提成,并按不同层级业务人员点位复式计算,将每人的业绩提成款以佣金、月薪、底薪、管理津贴、业绩工资等名义直接打入分公司或销售人员银行卡上,其余部分成为分公司承包人和股东的利润。
证据证实,万里大造林公司各层级业务人员均从被发展、介绍的购林人的购林款中提取了一定点位的报酬。此外,销售主任以上各级销售人员还提取了一定比例的团队管理津贴。司法会计鉴定表明,在购林款中有205520841.44元用于发放销售提成,还有相当数量的销售提成是通过虚列电话费、汽油费等生产消耗性支出计入生产费用的。与此同时,万里大造林各分公司普遍制定了各级销售人员以销售业绩和发展下线人员规模为依据的晋级、考核标准。经过这样的逐级发展,万里大造林公司最终形成了多层级的利润提成营销模式。经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认定,万里大造林公司的上述经营行为属于团队计酬的传销行为。
在万里大造林公司以传销的方式销售林地过程中,陈奇、吴国庆、陈达、陈井刚、陈晶、黄迎利、邹树芝、董君等人自觉地或在陈相贵具体指派下,积极协助陈相贵、刘艳英制定传销政策,参与传销管理;或积极组织建立分公司等传销分支机构,直接发展传销团队并销售了数量特别巨大的林地,且均从中获取了巨额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