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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喀喇沁旗交通事故多名责任人受到处分
内蒙古新闻网  09-03-24 16:04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据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公安局披露,在2月1日发生的致9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分别受到了相应处分。 

  据介绍,喀喇沁旗旗委、政府日前对这起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旗公安局对此次事故负集体领导责任,扣发局党委成员每人三个月岗位津贴,并向赤峰市公安局党委作出集体书面检查;副局长王某负有分管领导责任,扣发六个月岗位津贴,作书面检查;交警大队大队长杨某负有领导责任,停止大队长职务,待岗,扣发八个月岗位津贴,作书面检查;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某负有分管责任,扣发八个月岗位津贴,作书面检查;交警旺业甸中队中队长伊某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免去中队长职务,扣发六个月岗位津贴,作书面检查;交警牛营子中队副中队长陈某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免去副中队长职务,扣发六个月岗位津贴,作书面检查;交警大队李某、李某某两名警工人员参照有关规定,扣发三个月工作津贴。

  另外,赤峰市中昊运输公司也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公司总经理辞去了总经理职务,分管交通安全的副总经理被免职,公司安全处处长被免职。

  警方认定,事故客车核定载客34人,实载60人,超载26人。事故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已分别送达。

  2009年2月1日16时10分许,赤峰市中昊运输公司所属赤峰发往保定的蒙D-50638号卧铺客车,行驶到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团结地村路段一交叉道口时,与同向行驶并左转弯的一辆两轮电瓶车相撞。由于客车驾驶人采取措施不当,客车驶入左侧路基下翻覆,造成电动自行车上2人及大客车乘客5人当场死亡,另有13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有两名重伤者因医治无效于2月2日相继死亡。

  目前,尚有4名伤者仍在医院住院治疗中,均无生命危险。另外,根据遇难者家庭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标准,赤峰市中昊运输公司对9名遇难者家属给予了26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赔偿。(宋景军)

稿源: 内蒙古日报  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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