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政务  |  专题  |  民族  |  文化   |  图片  |   教育   |  法制  |  招商  |  能源   |  理财  |   草原社区  |  健康   |  美食  |  笑话  |  汽车  |  精神文明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推荐 > 最新播报 正文
一号多刊经营 "品牌"杂志社被判赔118万元
内蒙古新闻网  09-03-25 17:58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中国财经出版社与品牌杂志社合作合同纠纷案,品牌杂志社因一号多刊经营被终审判决赔偿中国财经出版社损失118万余元。

  2001年3月19日,中国财经出版社与品牌杂志社签订了双方共同出资协办《品牌》杂志的协议书,并约定中国财经出版社以信贷方式给予《品牌》杂志必要的生产经营性资金200万元。根据协议规定,中国财经出版社以挂账报销每期《品牌》杂志支出的方式,为品牌杂志社编辑、出版、经营《品牌》杂志累计提供资金220余万元。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品牌》杂志在北京停止出版后,品牌杂志社使用其刊号和广告经营许可证与其他单位合作出版了《品牌/国际家居》杂志。故中国财经出版社以品牌杂志社经营管理不善,并违约在太原另行出版《品牌》杂志,导致在北京出版的《品牌》杂志亏损,给中国财经出版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98万余元,并赔偿前述资金被占用期间发生的利息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品牌杂志社在太原同时出版发行《品牌》杂志,严重干扰了《品牌》杂志在北京的广告和发行市场。品牌杂志社在与中国财经出版社合作经营的情况下,在太原另行出版发行该刊物的行为,属于一号多刊行为,已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国财经出版社对此表示认可。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邹韧)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曹琳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4811341、4811342、4811343。
内蒙古新闻网站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5000481 号
新闻热线:0471-481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