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提供的消息,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张某(女)与他人合谋用威胁方式向其父母索取钱财,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介绍,2008年2月,19岁的被告人张某和朋友管某在海拉尔区会见网友罗某,因缺乏防范意识,被网友诱骗到天津并胁迫到娱乐场所当小姐。后张某逃了出来,与李某联系商量营救朋友管某。2月13日,张某因需要钱,在天津市静海区跟其朋友王某、李某说“没钱就骗我父母吧”,王、李二人当即同意。2月14日至18日,由被告人王、李多次给张某的母亲打电话,索要8000元,并声称如不给钱就将张某送到娱乐场所当小姐。张某为使父母汇钱,在电话里佯装被打哭叫。被告人王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号和户名名为林高兵的银行卡号以短信形式发给张某的母亲,要求其将钱打到卡里。2月24日,三名被告人在天津市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方式向他人索取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依法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塔兰说,此案虽已审结,但案件值得警醒。被告人张某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以为勒索自己的父母不是犯罪。其实,犯罪的对象不论是谁,当犯罪要件构成以后,就得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