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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过度娱乐”不必“过度解读”
内蒙古新闻网  09-04-17 09:35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4月13日,四川省乐山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下发了严禁机关干部“八小时以外过度消遣娱乐”的通知。为何出此规定?按照乐山市纪委书记赵田的说法,实际工作中,一些干部常常因为头天晚上过度消遣影响了第二天的正常工作。

      “过度娱乐”是存在的,然而,“过度娱乐”的说法只是民间定义,就一项制度而言,最重要的是文本的规范性及界定的明确性。“过度娱乐”上升到规定层面,必须要明确范围及具体保证措施。对于如何界定,赵田表示,没有严格的硬性标准。既然没有硬性标准,那么又如何作出准确判断呢?又如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呢?这里,对“过度娱乐”的禁令,很显然已经违背了制度应有的严肃性。

      而且,公权力是有一定界限的,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在休息时间,即使干部也有自己的自由支配权,公权之手不应该随便乱插。还有一个问题是,乐山市对“过度娱乐”的禁止,摆明了是把所有干部的娱乐行为都当成了“假想敌”。按照赵田所说,“有的人深夜12点后都还在公众场合喝‘夜啤酒’吃宵夜,或者在茶楼与朋友打牌聊天”,“以至于影响到第二天的工作”。这里,两者没有必然关系,偶尔一次的深夜娱乐,未必就会影响第二天工作。即使说影响,那也是事后问责的问题,这种先入为主、抢先问责的思想要不得。

      其实,对“过度娱乐”完全不必“过度解读”。既然我们的目的是不“影响到第二天的工作”,那么就很简单,就从第二天的工作入手,在这里作重点阐述。按照这样的思路,公权完全可以出台一系列规定,构筑完整的工作体系,确保干部“八小时以内”不懈怠、能尽力,倘若出现懈怠现象,则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制度施以严惩。

      事实早就证明,抓“八小时以外”不如抓“八小时以内”。这是因为,“八小时以内”才应该是公权着力之处,真的抓好“八小时以内”了,干部也自然会审慎对待“八小时以外”。他为了第二天“八小时以内”能保持充沛精力,自然时刻会给自己敲响警钟,到了深夜,你让他再喝酒宵夜,他也要放杯回家;你要他打牌聊天,他要起立走路。这里,又何必来个“八小时以外过度消遣娱乐”?既起不到实际效果,又落个公权乱伸手的恶名。

      出台任何一项举措,都应该事先弄清,目的是什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更好的方式可选择。那种局限在“过度娱乐”上做文章,甚至对“过度娱乐”作“过度解读”的做法,总有一种“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感觉。乔杉

稿源: 法制日报  编辑: 薛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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