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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贪官入志”是惊世骇俗还是以史为鉴?
内蒙古新闻网  09-04-25 09:21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2004年3月17日,安徽省历史上数额最大的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被告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林业处原处长尹西才(前),因贪污人民币570.9447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7.2912万元以及财产来历不明人民币1901.38819万元、美元66.82165万元,一审被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新华社记者 偶正涛摄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一个人能够在后人记述的历史里留下一页,一定是立下了了不起的丰功伟业,其辉煌灿烂的人生轨迹足以烛照历史与未来,供后人追忆与思索。用普通百姓的话来说能够“名垂青史”的人不是帝王将相,便是志士仁人。

  近日,有着“安徽第一贪”之称的前安徽金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尹西才被写进公司志书,引起网友的关注与热议。

  一向以记述发展成就、歌功颂德为主的公司志,为何会收录一位因倾吞巨额国家财产而锒铛入狱的犯罪分子,有人不解:“贪官怎么也能载入史册?这样做意义何在?”;有人赞同:“公司志作为一种地方志书,客观公正地记载有影响的犯罪事实,达到以人为镜,以史为鉴的警示教育作用,本身无可厚非”。有人担忧:将犯罪分子的人生经历写入史册,会否令其家人背负永久的精神十字架?

  事实上,有关“反面典型”是否能载入史志的问题引起民间热议与争论并非个例,此前的2007年,滁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在编写地方志《皖东人物》时,曾面向全市征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列入史料,地方志到底该不该收录犯罪分子在当时也曾引起民间的广泛争议。

  毋庸置疑,历史应该像一面明镜真实地映射现实的本来面目,然而,在现实有限的历史书写中,是否应该将腐败分子这样的反面典型收录史册,历史该如何客观地记录反面人物?而这样的历史纪录,是否成就了反面人物的“名垂青史”?这些问题随着尹西才入志再一次浮现在人们的面前。

  “反面典型”入志,到底是以史为鉴的春秋笔法?还是为了惊世骇俗的做秀煽情?

  载入史册的“安徽第一贪”

  日前,安徽淮北矿业集团农林工贸公司出版《农林工贸公司志(1988-2005)》,公司志将尹西才记录其中,作为一种史书性质的地方志将犯罪分子收录其中,此事一时间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淮北矿业集团农林工贸公司前身为淮北矿务局林业处,于2003年改组为农林工贸公司。1993年5月至2003年10月间,尹西才任淮北矿务局林业处党委书记、林业处处长,农林工贸公司志详细记录了尹西才的工作履历、取得的成就以及所犯罪行,刊登在该志书的293页至294页。

  时间倒退到2004年,一件贪腐案曾轰动全国。

  该案被称为安徽省历史上数额最大的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林业处原处长尹西才,因贪污人民币57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7万元以及财产来历不明人民币1900余万元、美元66万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尹西才是安徽省阜阳市人,1993年至2003年,任淮北矿务局林业处党委书记、林业处处长,1996年后兼任该处下属企业安徽金蟾药业总公司总经理、安徽金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尹西才采用截留销售收入、私设“小金库”以及贪污技术服务费等手段,伙同他人疯狂侵吞公款,经检察机关查明尹西才单独、指使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902万元,其中个人所得赃款570余万元;且在他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其家庭财产人民币2028万元、美元66万元,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部分外,尚有人民币1091万余元、美元66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从杰出青年企业家到安徽巨贪,尹西才的堕落轨迹曾经令很多人在痛恨的同时也心生惋惜,据悉在尹西才任职的9年中,企业从靠财政拨款吃饭,固定资产仅有420万元,发展到后来的1.32亿。经营总资本由过去的670万元,发展到后来的1.8亿是过去的27倍。

  曾经辉煌一时的企业明星,为何沦落成一名罪犯?他如何陷入罪恶泥淖?尹西才的经历不能不说极具典型性。当记者在网络搜索中键入“尹西才”几个字,立即有上百篇当年的相关新闻评论映入眼帘:《“安徽第一贪”尹西才的罪与罚》、《反思:“安徽第一贪”尹西才仅是一个“偶然”?》、《从杰出青年企业家到安徽巨贪尹西才的堕落轨迹》等等,由此可见当年的很多媒体都对尹西才的犯罪之路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反思。

  犯罪分子也能“千古留名”?

  稍加留意我们会发现,曾几何时,承担“资政、存史、教化”功能的地方志,在不知不觉中成为某些地方的政绩记录,歌颂成绩成为地方志书的主流,而普通公众也在习以为常中将地方志记录“精英分子的丰功伟业”视为一种必然。

  公司志作为现代地方志的一个种类,其功能是记载反映某部门行业发展的历史面貌,而在约定俗成的规则中公司志大都以肯定发展成绩,讴歌丰功伟业为主旋律。淮北矿业集团农林工贸公司的公司志将因贪入狱的犯罪分子尹西才收录其中,据志书的编辑者说此举是为了将尹西才的是非功过客观地展示给读者,从而达到以史为鉴的警世之效。这一“超常规”之举立即引来了众说纷纭。

  有网友认为将一个被判死缓的囚犯收录公司的发展历史,此举不妥。公司的发展历程中有太多为事业发展做出过杰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这些人的事迹在映证历史的同时也能够给后人带来激励与启迪,历史不应该忘记那些真正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过贡献的人们,让这些人名垂青史是历史记录者的责任与义务。一个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囚犯,应该为历史所唾弃,将犯罪分子收录篇幅有限的历史资料,客观上成就了反面人物的“千古留名”,而多少有过杰出贡献的人却湮灭在历史的烟尘之中。

  与之相反,也有网友认为历史本来就应该客观记载,而不应抱着主观好恶的态度。历史不应成为“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是非成败”只要是真实的存在,就应该被记录,从而留给后人一段真实客观的历史面貌。

  还有网友担心,将一个已经被判死缓的囚犯的经历写进公司志,让负面人物遗臭万年,然而从人道主义出发,这样的做法是否会对其家人亲友的社会名誉与当下生活带来负面的影响,犯罪分子已经获得法律的严惩,让犯罪分子的家人永远背负精神的十字架,无疑是一件不太人道的做法。(偶正涛王菲)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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