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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报记者收钱被抓 是否构成受贿罪主体引争议
内蒙古新闻网  09-05-20 08:55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记者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主体

  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傅桦,但辩护律师周泽认为记者不构成受贿罪,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展开激烈辩论。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双方首先围绕傅桦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从事了公务这一焦点展开辩论。

  周泽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据此,周泽认为,以采集信息、撰写稿件、制作节目为全部工作内容的记者,从事的都不是公务,而仅仅是一种个体性的劳务。

  检察机关认为,依法从事公务是受贿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公务是依法行使一定的职权、履行一定的职务活动。一切公务活动都直接或者间接地表现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新闻记者所从事的新闻报道工作是利用职务行为,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是从事公务的一种表现形态。”

  “如果说记者的采访、报道等工作也算‘从事公务’,那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或者阻挠记者采访无疑将构成妨碍公务犯罪。”周泽坚称,记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

  “记者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舆论监督权,其性质当然具有公务性质。”公诉人反驳指出,在我国新闻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享有权威地位,新闻单位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登记注册成立,一般其资本源均为国有。傅桦所在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北京分社由三家国有事业或国有企业注资成立,从资金来源上是百分之百的国有资本,当然是国有公司。新闻报道是国家赋予新闻单位的一种特殊的舆论监督权,具有垄断性,不是任何个人或者是组织可以随便享有的。

  周泽指出,傅桦前往长春采访时,还未取得记者证,其行为并无权力特征,不符合受贿罪主体资格。

  检察机关认为,是否取得记者证不是受贿主体取得与否的标志,关键是看其是否从事公务,是否在履行记者职责。傅桦在采访、报道涉案两篇文章时的确没有取得记者证,但其所在报社出具证明称“傅桦2005年3月加入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工作,在报社北京新闻中心产经部任记者,主要工作是新闻采访和撰稿。”在两篇文章的署名处也都写有“本报记者傅桦”的字样,采访所支出费用已给予报销。可见其报社是认可傅桦记者身份的。

  检察机关书面回复 

  就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记者采访了朝阳区检察院。5月18日,朝阳区检察院向本报作出了书面回复。

  关于傅桦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

  周泽辩称,傅桦作为记者采集信息、撰写并发表稿件,所体现的是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参与国家管理等权利,而不是权力。记者就其全部工作内容反映的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显然不具有权力的任何特征。因此,在记者的职务范围内不存在权力,自然不能拥有受贿罪条款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检察机关认为,傅桦作为记者,申报选题并采访报道就是实现舆论监督权的主要手段,傅桦利用职权上的便利条件,为了牟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向报社申报了采访机场建设问题的选题,并在报社的指派下赴长春采访,而其采访的稿件能在报纸及网络上公开发表,也有赖于其供职于报社的便利条件,故傅桦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

  关于傅桦是否为他人牟取利益。傅桦在法庭上辩解称,没有为他人牟取利益,只是根据李申提供材料对问题进行了采访,并没有为张广涛牟取利益。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傅桦再次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检察机关认为,傅桦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要体现在应张广涛、李申之邀对机场建设问题进行采访,并有意对该机场建设质量进行负面报道,该报道通过其所在报社向全社会公布。的确,记者的本职工作就是采访报道,而傅桦正是利用了本职工作的便利条件,在非法收受李申给予的好处之后,满足了张广涛、李申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傅桦对张广涛给予自己好处看中的是自己的特殊身份是明知的。

  关于傅桦收取钱款的性质。傅桦在法庭上辩解称,他收取的5000元是采访路费,回单位没有报销。周泽也辩护称,5000元钱只是人情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对于检察机关没有将1万元认定为受贿数额,周泽表示赞同。

  检察机关查明,傅桦在采访之前从报社预支了5000元差旅费,采访结束后报销了4215元,傅桦的辩解不能改变其受贿款的性质。在明知李申要其作负面报道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所谓的采访费,证实其主观是明知这笔钱的用意,并且与其一同前往采访的另一记者证实傅桦在向报社报销费用后,给了他数百元钱,在询问其来源时,傅桦让他不要多问。

  关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朝阳区检察院专门调取了傅桦2007年7月13日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所做的医学影像X线报告单,该报告单证实傅桦未见骨折。该院还找到给傅桦出具肋骨陈旧性骨折诊断意见书的一位骨科专家,专家称骨折已连接的很好,认为最少应是一个月以前的伤。朝阳区检察院认为,陈旧性骨伤不可能是在被关押的28天期间造成的。

  除此之外,朝阳区检察院还就傅桦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一事赴吉林省侦查,通过向关押过傅桦的两个看守所管教取证,在每天的看守所大夫巡诊及每周身体检查中均未发现傅桦受伤,调取两个看守所的入所健康检查笔录均证实其无外伤,无异常反应,未发现傅桦受到刑讯逼供。

  关于傅桦所采写的报道是否失实。检察机关查明,傅桦所写的两篇文章内容确有失实之处,该机场工程验收合格,招投标程序合法,并得到吉林省政府的表彰,有吉林省政府对龙嘉堡机场建设相关人员的表彰决定、工程验收合格、相关招投标文书佐证。

  傅桦:“哪怕是一分钱,也不能收!” 

  采访中,记者与傅桦有一段对话:

  记者:机场建设经验收被吉林省政府评为合格工程,检察机关调查你的报道存在失实之处。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傅桦:对这个问题我不发表看法,动动脑子,明眼人一看就明白。报道是真实的,没有什么问题,我们进入机场现场拍照并录音,还采访了当地发改、安监等政府部门,看看当时的报道就明白了。

  记者:你曾经做过法官,你知道收钱的性质和后果吗?

  傅桦:当时收钱,我确实有顾虑。我当时不接5000元,李申说“你不敢收钱,我也不敢给你采访名单,你不信任我,我怎么信任你”。为了打消李申的顾虑,我才收下,心想适当时候交给报社,但报社接着迫于压力从网上撤稿,一次又一次的时机就这样错过,后来弄得很麻烦。这是一个烫手的炸弹,最后在我手里爆炸。

  记者:你给了同事几百元,为什么不让他多问?傅桦:不让同事知道,是怕对同事不利,是在保护同事。

  记者:受邀请采访,你知道他们的采访目的吗?傅桦:当时知道他们两个人(张军、张广涛)不和,两个人不是个人恩怨,只是不认同对方的工作做法。但没想到最后会生出这么大的麻烦。

  记者:最让你刻骨铭心的是什么?

  傅桦:检察院的领导后来找我谈话,说他们希望能够把案件办得完美,不仅是对办案人员,而且是对犯罪嫌疑人,做到公平公正。说惩罚不是终极目的,希望我能回到正道上为社会做事。鼓励我说出真相,我发自内心地感谢他们。

  记者:你认为这件事对你、对媒体、对记者有什么警示?

  傅桦:哪怕是一分钱,也不能收!(党小学 武伶)

稿源: 检察日报  编辑: 魏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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