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推行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纪实
空口无凭 立字为据
近日,记者到阿鲁科尔沁旗采访,走了几个村镇,听到最多的一个词儿就是契约化管理。每当谈起这个话题,无论是镇村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总是眉飞色舞地向你讲个不停,惟恐落下什么东西。原来,他们都是契约化管理的受益者,都被这神奇的一纸契约所折服。目前,阿鲁科尔沁旗已经在全旗农村牧区推广这种做法。
契约,通常用在经济领域,指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阿鲁科尔沁旗最早把它引入村级事务管理还是缘于一次偶然。那还是2002年,这个旗的赛罕塔拉苏木查干诺尔嘎查在组织扶贫协会过程中,采用协会与贫困户签订合同的方式扶贫,几年下来,效果很好,出乎意料。2008年初,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白玉刚来到这里调研,他对这件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举一反三,经过一番思考后,他向同行的阿鲁科尔沁旗组织部的同志提出了一个课题:能否把这个办法引入到村级事务管理中来。
接到任务后,阿鲁科尔沁旗组织部很快组成两个专题调研组,分别深入到11个苏木乡镇的245个嘎查村,就现阶段村级重大事务和重点项目的管理方式、责任落实、监督管理等问题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发现村级事务管理普遍存在责任不清、主体不明、落实难度大、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其根源主要在于村委会与村干部、村委会与村民、村干部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缺少双向制约、民主平等、公开透明的平台,而契约化管理这种办法正好能弥补这些缺陷。
有了详实的调查和充分的认识后,他们以旗委的名义下发实施意见,重点在巴彦花镇和赛罕塔拉苏木进行试点,同时要求各苏木乡镇也要选择一两个基础好的村作为试点,总结经验,培育典型。试点乡镇都是从集体资产承包、土地流转、产业项目等经营性事务入手,再过渡到村级公益性事务,最后深入到村民自治、党的组织建设等政治事务领域。
空口无凭 ,立字为据。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试点工作于今年春暖花开之际取得成功后,随即在全旗范围铺展开来。
人随“王法”草随风
吕小飞,巴彦花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具体操作者。他把这种办法比作放风筝,他说,约束是为了飞得更高,试想,如果没有一条线牵着,风筝就会变成无头苍蝇,到处乱撞,最后从天上摔下来。而这种约束,则由原来的单方约束变成双方对等的约束,是比翼齐飞。巴彦花镇截至今年5月15日,已签订28类契约21682份,这些契约涉及到农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村级重大事务,小到邻里纠纷、赡养老人等鸡毛蒜皮的小事,林林总总,颇为可观。契约将双方的责权利规定得明明白白,正像一位农民说得那样:平时办事有规矩,打起官司有证据。为了一睹契约的样本,记者随机来到天山口镇北沟村一户农民的家中,户主人叫贾振华,全家5口人。听说记者要看看合同,他乐颠颠地找出了一沓子,仔细查看,有《村庄规划与房地产管理协议》、《自来水安装管理协议》、《治安防范协议》、《村集体财务管理协议》、《信访工作协议》和《计划生育协议》,都是和村里签的。贾振华说,这个玩意儿好啊,互相都有个约束,对双方都有利。
比如安装自来水,甲方,也就是村委会,要承担工程主管道沟和分管道沟的挖掘费用和全部管道费用;乙方,也就是我们各户,有协助甲方对自来水工程设备进行管护的义务。权利和义务都规定了很多条,该做的做,做的不好或者违约了,我们也甘愿受罚。天山镇继贤村有一个农户,因为建大棚时没有按照契约规定的规格施工,结果在国家补贴中给扣除了一部分,这户人家自知理亏,红口白牙抵不过白纸黑字,也就认了,没找村里的任何麻烦。天山口镇北沟村的党支部书记李云江对契约认识得更深刻,讲得也更形象,他说,二百年的人不会说话,可三百年的纸儿会说话。只要签字画押摁了手印,那就是法,就得照办。契约化管理好就好在平等的基础上把双方都约束住了,谁都不能胡来,一切事情都走上了正道儿。如今,阿鲁科尔沁旗已经在全旗开展了契约化管理工作,签订的合同、协议之类不计其数,可发生纠纷告到法庭的到目前只有一例,而且这一例还是因为当初立契时考虑不周到、存在漏洞所致。契约的力量可见一斑。
一招鲜 吃遍天
就在记者采访阿鲁科尔沁旗契约化管理的过程中,又传来一条喜讯,该旗的平安建设契约化管理模式得到国家有关部委的高度评价,旗里的相关领导被召进北京,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向同行“传经送宝”。阿鲁科尔沁旗在运用契约化管理这个“宝贝”上,可谓用活用足。他们不但在经济领域采用,还延伸到政治领域、生产领域和生活领域,契约化管理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先说村级重大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村级财务、农牧民负担、集体资产承包、土地承包、村庄规划和建房、政务决策、社会治安、公益事业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以天忠村为例,它是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口镇下辖的一个行政村。该村在大南甸子有1500亩旱地,村里几年前就提出了旱改水的设想,并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但由于个别农户对自己出钱有意见、对项目管理不放心等原因,千亩节水灌溉项目一直搁置,无法实施。直到2008年,该村采用契约化管理方式,才重新启动了千亩节水灌溉项目。
具体的实施办法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提出项目动议,报镇党委、政府审核,然后召开“两委”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并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形成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根据方案,村“两委”聘请镇司法所研究起草合法规范的契约文本,然后将契约文本发放到项目户,待各户酝酿两天后,召开村民代表会对文本进行协商讨论,在全体项目户对契约文本一致认同后,与村委会签订正式协议。协议以法律形式确定了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预算,规定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及施工期限,明确了项目实施主体村委会和项目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协议要求为确保项目按时开工、顺利实施,每户出一个义务工,所有投资款由村委会先垫付,2009年起项目地每年每亩收取投资成本50元,3年收回。该项目于2008年10月25日正式开工,至11月15日顺利完工。
再就是对村“两委”班子的承诺事项实行契约化管理,主要包括:村委会主任候选人采用与村民签订契约的方式进行“承诺”竞选;村党支部采用与苏木乡镇党委签订承诺契约书的方式确定“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阿鲁科尔沁旗组织部的同志介绍说,在以往的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中,一些候选人在竞选时信口开河,胡乱承诺乃至违法承诺,因为没有科学的规则加以限制,使其在竞选成功后为所欲为,或者不兑现承诺,或者违法兑现承诺,由此带来一系列负面后果,增加了矛盾纠纷,降低了村主任公信力,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阿鲁科尔沁旗在今年即将进行的第七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将全面推行契约化管理,由竞选者公开陈述“竞职创业承诺”事项,签订《竞职创业承诺书》,承诺事项不仅要合理合法,而且要依约兑现,否则需负违约责任,从而给竞选者戴上了“紧箍咒”。村党支部也是同样,通过与苏木乡镇党委订立契约,规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将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对党员尤其是无职党员实行契约化管理。村党支部根据本村实际为党员设岗定责,党员自主选择岗位,依岗承诺工作,签订履责承诺书,党支部依据承诺书对党员考核管理。天山口镇天忠村有一个叫李海娟的无职党员,通过双向选择被定为科技致富岗,带动全村绒山羊养殖,无偿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党员发挥了作用,群众得到了实惠。也是这个镇的北沟村,将两名无职党员设为护林防火岗,把全村3800亩退耕地和近9000亩林地管护得很好,赢得了群众的信任。
大事立契约,小事也同样适用。记者在天山镇继贤村看到一份这样的协议———《家庭赡养协议书》,被赡养的是一位90岁的老人,老伴儿去世,有7个子女,经村里协调,最后由她的小儿子赡养,其他6个子女每年每人给老人600元赡养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跃武说,我还是受建大棚签契约的启发,把这种办法用在了处理家庭事务上,结果很管用。6个子女都按协议规定把钱交到了村里,村里再转交给老人,一切都做得有条不紊。老人安享晚年,子女们也都相安无事。
契约化管理,阿鲁科尔沁旗人把它比作一把万能的金钥匙,这把钥匙究竟能打开多少锁,他们还将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摸索。(记者杨贺卿 陈明 李云飞)
创新农村管理模式的生动实践
赤峰日报评论员
签合同、立契约,通常用在经济领域,阿鲁科尔沁旗把它引入到村务管理中来,并不断延伸,这本身就是一种发明和创造。千百年来,老百姓把签字画押摁手印看作是最严肃的事情,一旦签了就神圣不可侵犯,这就为契约化管理的成功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和心理基础。现如今,我国已经进入了依法治国的市场经济新时期,以法律为准绳、一切依法办事,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愿望,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阿鲁科尔沁旗顺应时代潮流,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依法治旗首先从依法治村开始,就是科学发展的生动实践,就是对广大农村治理模式的一大创新。
细细品味阿鲁科尔沁旗的契约化管理,追根溯源,可以得出三点结论:
第一,它实现了“大法”与“小法”的对接。我们知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农村的“大法”,是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制基础。但具体到每项村级事务的民主管理,却很难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大法”衔接起来,民主管理事实上也就成为一句空话。而契约化管理的引入,从根本上填补了这一空缺,上有“大法”作依据,下有“小法”作依托,环环相扣,链条完整,从而也就保证了村级事务民主管理的实现。
第二,它保证了人权平等的实现。制定契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民主议事的过程,是“谈判”的过程。双方面对面地坐下来,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要求对方做什么,自己做什么,对方做不到怎么办,自己做到了又怎么办。几经回合,直至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契合点。在这一过程中,双方的人权是平等的。这样,建立在自愿、自主基础上的规则也就最有实现的可能。
第三,它使裁判主体发生转移,实现了真正的法治。长期以来,我国的广大农村,无论大事小事,都习惯于找村官裁决。而村官受自身素质和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又不能百分之百地把所有事情处理公道,更有甚者,一旦当上了村官,就像群众所说的,骑上大白马,我说的就是法,高高在上,无法无天。出现这种情况,有村官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体制的原因。实施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真正把裁判主体由村里转移到了法院,转移到了真正的司法机构。这样一来,对村民来说,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直接找法院,避免了村里和村民的直接冲突,村里也真正做到了依法办事。契约化管理使村里和村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更加清晰明朗,双方做起事来也更加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