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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募捐条例有望明年进入人大立法程序
内蒙古新闻网  09-06-09 11:41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癌症病人去世后,捐赠款还没用完,建议对余款要有明确的规定”、“‘捐赠人’应包括海外人士和港澳台人士”、“每年应反馈一次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建议捐赠人和受助对象签订协议”……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了解到,全国首个慈善募捐条例——上海市慈善募捐条例(草案)自5月5日起在该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来,慈善组织对此反响热烈,普通市民网上点击达10多万人次。调查显示,市民对本市的慈善捐赠工作总体比较满意。

  捐赠凭证可抵扣税收

  记者采访了解到,早在2005年,市民政局就会同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开展了慈善募捐的立法调研。此后,随着本市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结合2008年冰冻雨雪灾害和5·12汶川地震等救灾募捐过程,立法调研不断深入、充实和完善。今年,开始了法规文本的起草,形成了目前的《上海市慈善募捐条例(草案)》。据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胡增耆介绍,制定条例的目的是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本市慈善募捐事业的发展,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更多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捐赠;规范慈善募捐行为,加强慈善募捐组织的能力建设;加强政府对慈善募捐的扶持和推动。

  据悉,目前本市有2000多家各种类型的慈善组织,其中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公益性民办非组织1300多家,却只有100余家能提供合法的捐赠凭证,凭此可抵扣税收。尽管向一些公益组织如癌症俱乐部、儿福院捐赠的人不少,却由于接受者无法提供捐赠凭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捐赠者的积极性。

  胡增耆认为,从法律法规层面规范捐赠行为、保护捐赠者的权益十分必要。如目前《税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对何种组织可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抵扣》凭证的规定通道不一致,需要通过立法,扩大覆盖范围。

  “捐赠秀”不兑现可依法追索

  记者注意到,针对之前饱受非议的慈善募捐不规范情况,《条例(草案)》规定,劝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或者统一的劝募标识。不得强行募集或摊派。未经确认擅自以慈善募捐组织的名义开展劝募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返还捐赠款物,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部分捐赠人恶意利用公益效益搞“捐赠秀”,向慈善募捐组织开“空头支票”,《条例(草案)》规定,慈善募捐组织在捐赠人未履行捐赠承诺时,可以依法向捐赠人追索。慈善募捐组织在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前,应将组织的名称、劝募的时间、地点、捐赠款物的计划用途、接收捐赠的方式等内容告知捐赠人等,这些条文都受到了市民的欢迎。

  据透露,《条例(草案)》有望明年进入人大立法程序。(周其俊)

稿源: 文汇报  编辑: 安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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