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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门官员涉嫌贪污受贿 处分不应只是补差价
内蒙古新闻网  09-06-15 09:01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温州“购房门”近日再起波澜,对政府作出“补差价”的处理决定,不少购房者喊冤,认为“差价款”不应该由他们出。因为他们都不是原始购房人,而是以市场价从政府官员和旧城改建指挥部的关系户手中转买“二手房”的“下家”。

   温州安置房事件被抖出来已经有将近3个月了。从最初的网络曝光,到随后官员的矢口否认,再到承认存在缺陷,整个过程像挤牙膏,有一点外力,公众质疑一下,它就往前推进一点。在政府限令补差价的决定出台之后,真相终于大白了。有官员在低价购买安置房后,再直接提价转卖,从中获利。

  审视从“购房门”到“差价门”的推进,不难发现,整个事件暴露出了两个事关部分官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其一,那些官员最初是以什么手段取得安置房的购买资格?现在看来不外乎两种途径:一种是和领导关系好,付上几万元订金,即可拿到;另一种则是领导直接参与,将房子授权给某个得力“助手”,然后由“助手”操作,再分摊利润。这两种途径实质都是利用职权,通过暗箱操作,瓜分国有资产。安置房本质上是政府的资产,应该拿出来公开招投标。购房猫腻揭露的是一些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这种腐败行为实质上与贪污无异。

  其二,部分官员以低价购买安置房后,再以高价出售,从中赚取差价,到底是什么行为?2007年,“两高”颁布有关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

  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购房门”事件中的涉嫌官员,其行为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正之风,而是以权谋私,违法违纪。对于他们的处分就不只是补差价的问题,而是首先要退回卖房所得的全部赃款,不应该购得的房屋也应该按照相关渠道退还。然后再对其问责,问责还不能仅仅是通报批评,应进入司法程序,依法查处,对党员干部还要进行党纪问责。惟如此,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温州“购房门”事件,不应该是一笔糊涂账。安置房到底如何安置,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稿源: 京华时报  编辑: 安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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