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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15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判决书厚达222页
内蒙古新闻网  09-06-26 15:29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据四川在线-成都商报报道,昨日下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黑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曾经在乐山市风光10多年的15名被告人同台听候判决,犯罪“头目”陈景春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李金华、弟弟陈景龙及成员罗全、罗平等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拘役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15名被告犯多项重罪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看到,数百市民在乐山市中级人法院大门等待最终结果。

  审判庭内早已拉好了警戒线,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公诉机关指控陈景春等15名被告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重罪。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称:1992年以来,五通桥区人陈景春为了称霸乐山市五通桥区和非法控制该区的煤炭开采、销售,先后以其承包的牛沟煤矿和未经法定部门核准登记而成立的五通桥区煤炭协会为依托,以“亲情友情”和经营煤炭产、销生意上的依附为纽带,以认“干儿子”、招募司机、资助开煤矿、资助买地等手段,大肆拉拢、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形成以陈景春为核心,以李金华、杨云昌、罗平、陈景龙、袁素华等为骨干,人员较多、层次分明、分工明确、有帮规戒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及其成员先后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承包经营煤矿,非法控制当地部分乡镇的生猪购销。陈景春依仗暴力手段,低价从当地5家煤矿购煤后,非法经营煤炭销售,对“煤炭协会”会员收取会费、过生日收礼等手段,非法敛财达2000多万元,还拉拢政府工作人员提供非法庇护。1992年以来,陈景春指使该组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电力设备、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38起,致使1人死亡,15人受伤,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轰动全国。

  一审判决15被告悉数领刑

  50分钟后,审判长宣读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景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李金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杨云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罗全、罗平、陈景龙、袁素华、伍志坚、孔祥治、罗文、张德强、杨美强、吴明勇、魏玉春、李建平等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五年、六年零六个月、七年、六年零六个月、五年、一年、六个月,以及拘役三个月、两个月不等。

  据法官介绍,由于这起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判决书厚达222页,法院只得将判决书送到印刷厂去印刷,“这是历年来制作最精美的一本判决书。”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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