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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州回应“镇远弃婴事件”
内蒙古新闻网  09-07-03 10:10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7月2日上午,(贵州)黔东南州委、州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凯里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通报了关于举报“镇远县蕉溪镇三名婴儿不知去向”问题调查处理情况,6名涉及此事的相关责任人被处理。会上,有关负责人说,目前此事还在继续调查之中,黔东南州委、州政府的态度是:不回避、不姑息,查实一起、处理一起。

  通报称,近日,有媒体报道黔东南州“镇远县违规收养婴儿”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影响。黔东南州委、州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求尽快调查,弄清事情真相。

  通报称,早在今年2月,黔东南州纪委就收到反映镇远县蕉溪镇三名婴儿不知去向的举报信件,州纪委当即责成镇远县纪委组织人员对此问题开展调查,并于5月形成了“关于反映镇远县蕉溪镇三名婴儿不知去向等问题的调查报告”。

  6月23日,州、县联合调查组在镇远县开展深入调查工作。调查表明,镇远县蕉溪镇有关干部在将婴儿送往镇远县社会福利院收养过程中确实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但福利院涉外送养的婴儿手续符合有关规定。

  据查,镇远县蕉溪镇田溪村李泽吉夫妇于2004年3月21日将超生婴儿(女婴)送堂兄李代武家收养。李代武夫妇向镇干部谎称该婴儿是自己捡的,且李代武夫妇不符合收养条件,蕉溪镇计生办干部不作核实便于2004年4月20日以捡(拾)弃婴名义送县福利院,福利院于2007年1月7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婴儿涉外送养;

  镇远县蕉溪镇柳溪村罗幸斌夫妇于农历2003年8月将在家生育的第二孩(女婴)于产后的第4天送给其妹罗幸群家收养。因罗幸群和其婆母杨胜英向镇干部谎称该婴儿是捡拾的,且罗幸群不符合收养条件,蕉溪镇计生办干部不作核实,便于2004年7月28日以捡(拾)弃婴名义送县福利院,福利院于2006年12月10日按照相关规定将该婴儿涉外送养;

  镇远县蕉溪镇田溪村养育组陆显德、杨水英夫妇于2003年12月27日超生。2004年6月8日被蕉溪镇驻田溪村计生干部石光应到该村进行人口信息调查时发现,石光应误导杨水英自愿将超生女婴送福利院收养,并与另一位镇干部王道华一同将婴儿以捡(拾)弃婴的身份送到县福利院,县福利院于2006年12月10日按照相关规定将该婴儿涉外送养。

  据核实,镇远县社会福利院,于1995年6月开始开展弃婴收养工作,2002年5月开展弃婴涉外送养工作,到2009年6月23日,先后收养81个弃婴,均记录在册,建有“镇远社会福利院弃婴登记表”。

  县福利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开展弃婴涉外送养工作,先后办理涉外送养的60人程序合法,并按照国际惯例,收养人每人捐赠3000美元。

  调查认为,蕉溪镇计生干部石光应等在明知女婴是陆显德、杨水英夫妇亲生的情况下,误导杨水英将婴儿送往县福利院。石光应和王道华将超生女婴作为弃婴送县福利院收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镇远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对蕉溪镇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时任蕉溪镇党委书记、现任镇远林业局党组书记的潘建国,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蕉溪镇人民政府镇长、现任镇远县经贸局局长的吴常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蕉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田荣保,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时任蕉溪镇人民政府镇长助理、现任镇远县直机关工委副书记的王道华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蕉溪镇计生办主任田世武,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蕉溪镇计生干部石光应,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新闻背景:

  7月1日,《南方都市报》以“‘制造’弃婴”为题,长篇报道了“镇远弃婴事件”。该篇报道在摘要中称,“贵州镇远县福利院将交不出罚款的超生婴儿强行抱走→在公告中称之为“弃婴”→送养国外牟利→每送养一名孩子,福利院可获3000美金赞助……”

  该篇报道的记者多方调查后认为,“多方证据表明,这些从亲生父母,或者养父母手中强行抱走的孩子,被镇远县福利院“制造”成了孤儿……”

  该篇报道一出,在社会上,特别是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

稿源: 贵阳晚报  编辑: 赵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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