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法院提供的消息,近日,宁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有精神障碍妇女案。主犯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000元;其他四从犯被处判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间,被告人于某甲、罗某某与于某乙到巴林右旗林东镇以人民币7000元将被害人林某买回,卖与他人。后因林某有精神障碍,买主反悔,被告于某甲与罗某某纠结洪某某、于某于2005年8月又将林某以15000元卖给吴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等人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有精神障碍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社会影响恶劣,且是主犯,应依法严惩。其他被告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可适用缓刑,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