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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要求各级学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
内蒙古新闻网  09-07-13 09:00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七部委日前下发的相关文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办学成本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七部委日前下发了《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依照这份《实施意见》,教育部今年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各省(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七部委希望能通过对教育乱收费的治理,防止教育乱收费的反弹。依照《实施意见》,各地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七部委要求今年8月底之前,各地完成对涉及教育收费的文件清理工作。

  七部委强调说,中小学校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记者郭少峰)

稿源: 新京报  编辑: 薛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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