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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停工不能降工资 高温作业致中暑属工伤
内蒙古新闻网  09-07-23 09:00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炎夏酷暑之际,国内不少地方的气温正在日渐升高。昨天,全国总工会发出维权提醒称,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由于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属于工伤。

  全国总工会介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在继续保证工作现场清凉饮料供应的同时,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因在高温、高湿场所工作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本市规定,从6月起至8月份,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室内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单位,须按月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北京市总工会表示,工会将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合理安排职工的作业时间,错开高温时间作业,加强生产作业中的职工轮休,设立高温作业职工的工间休息室,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等。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津贴,劳动者可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记者陈荞)

稿源: 京华时报  编辑: 魏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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