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4日从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了解到,近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2008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情况的通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得分为90.073分,被评为2008年度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优秀省(区、市)。这是内蒙古第5次被评为优秀省(区、市)。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央综治委的领导下,内蒙古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扎实推进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确保了全区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和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了内蒙古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平稳较快发展。从2004年以来,中央综治委对省(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内蒙古连续5年(2004~2008年)被评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优秀省(区、市)。在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中,内蒙古是唯一获得“五连冠”的自治区。在西部十二省(区、市)中,只有内蒙古和四川获得“五连冠”。(记者 王慧芳 通讯员 郑佳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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