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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碑店安监局长挪用公款115万元获刑5年
内蒙古新闻网  09-08-06 14:45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日前,(河北)保定高碑店市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姚贵钧因挪用公款115万元,被终审裁定获有期徒刑5年。

  姚贵钧挪用公款案一审法院系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该法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8月3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秦京公司)与高碑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签订协议,由秦京公司委托安监局对秦京公司任京线10米范围内管道违章占压物进行清除。同年9月10日,秦京公司分两笔向安监局拨付清障费用232万元。该款打至安监局下属单位高碑店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的账号上,由安监局局长姚贵钧出具了收据。9月20日,姚贵钧的妹夫王某因承建某工程拖欠某公司建筑材料款,遂向姚贵钧个人借钱还账。姚贵钧即将该账号上的100万元清障款,替王某归还欠款。2007年10月24日,王某还款50万元。同年11月5日,王某归还了剩余的50万。姚贵钧却将这笔50万元又转给了满洲里的陈某,作为自己与满洲里某公司的合作资金。案发后,该款已由检察部门追回。

  另外,姚贵钧还于2007年9月24日将安全生产培训中心账号上的清障款15万元,借给福建人林某做彩票生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贵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管理的资金115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姚贵钧因犯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姚贵钧提出上诉。日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汪洋 张怡平)

稿源: 燕赵晚报  编辑: 魏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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