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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赠房给同居女友 女儿来争遗产被法院驳回
内蒙古新闻网  09-08-11 09:42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家住四方区的杨老汉,在他2008年病逝的时候,身边没有亲人,只有一个小他30岁的女子徐女士照料他。杨老汉73岁去世后,陪伴了他10多年的徐女士为他料理了后事,并按照老汉的遗嘱,“继承”了包括两套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事后,杨老汉的女儿将徐女士告上了法庭。日前,四方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杨老汉女儿的诉讼请求。

  老汉去世,同居女友继承遗产

  “她一个陌生女子,凭什么继承了我爸爸的遗产,我是法定第一继承人,父亲的遗产应当由我来继承。”看到父亲的遗产被徐女士“继承”后,杨老汉的女儿感到非常不解,认为是徐女士抢了她家的家产,“徐之所以能骗得我爸爸的遗产是因为我爸妈的离婚,然后她趁虚而入,让老人家立了遗嘱,把遗产给了她。”

  2008年杨老汉的女儿将徐女士告上法庭的时候是这样写的起诉书,“我是杨老汉的亲生女儿,父母就我一个孩子,他们在上世纪70年代离了婚,我随母亲生活,但我是遗产的第一继承人。徐女士与我父亲是非法同居关系。因此,在父亲离世后,我应当继承父亲的两套房屋及所有遗产。”

  按照杨老汉女儿的说法,徐女士骗取遗产的行为是蓄意的,因为杨老汉在2007年患癌症,并在市立医院进行了手术,当时只有徐女士知道这一情况。“可是她隐瞒了我父亲患重病的情况,阻止了我和我父亲见面,直到2008年初,我父亲去世。也正是在父亲病重期间,她拿到了父亲所写的遗嘱。”对于遗嘱,杨老汉的女儿认为并不可信。

  另外,杨老汉的女儿说,当时她在父亲去世后,找到了徐女士,要求她返还继承的财产。但是徐女士以杨老汉已立下遗嘱,将所有遗产都赠与她为名,拒绝了她。

  为得到遗产,女儿状告同居者

  为了分到父亲的遗产,杨老汉的女儿将徐女士告上了法庭。针对杨老汉女儿的诉讼,徐女士在法庭上说,她取得杨老汉的财产,合情合理也合法,“虽然我和杨老汉的女儿年龄差不多大,我们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我们相互扶助了15年,尤其是在杨老汉病重的时候,我尽了全部监护责任,而他的女儿则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所以老汉考虑到我以后的生活,就将遗产全部留给了我。”

  其实对于杨老汉为何将财产留给自己,徐女士有自己的说法,“我现在才40多岁,后半生才刚刚开始,杨老汉也是考虑到我以后的生活才将遗产赠给我的,毕竟我现在什么都没有,人又上年纪了,也没有个依靠,要是他不留给我遗产,这日子真的很难过,毕竟我们一起生活了15年。在这15年里,我们相互扶助,产生了非常深厚的感情,虽然没有结婚,但是我对他也尽到了一个妻子应该尽到的责任,这也算我照顾他的回报。”

  另外,对于遗产一事,徐女士说,她实际上并没有继承遗产,对此,她列出了两个原因。第一,杨老汉的女儿所说的两处房产其实并不是遗产,因为老汉去世前就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思将房产赠与她了,不是去世后没有处理的财产。第二,杨老汉的房产等所有财产是以遗赠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不存在法定的继承,而杨老汉在遗嘱中也说得很明白,那就是杨老汉的女儿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不应当继承遗产,更何况遗产根本就不存在。

  “也就是说,他生前已经将所有的财产都送给我了,去世后就已经什么都没有了,这样的话,第一继承人也没有什么遗产可以继承了。”而对于遗嘱是否有效,徐女士说,“虽然遗嘱是他人代笔的,但是肯定是有效的,因为内容是杨老汉生前的真实意思,因为遗嘱上有杨老汉的签字,并且当时有两个法律工作者在现场作证,现在这两名法律工作者也愿意出庭作证。”

  法院驳回了诉讼人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遗嘱是否有效一直是双方争论的焦点,那么这份遗嘱到底是怎么写的呢?

  “杨老汉留下的遗嘱是他人代写的,他最后在遗嘱上签了名,并且在立遗嘱时有两名没有利害关系的法律工作者在场。”法官说,这就能表明遗嘱是杨老汉亲自所立,并且是他的真实意思。

  对于遗嘱到底是怎么写的,法院说,遗嘱上这样写道,“我杨××1966年与孙××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女。1974年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女儿由孙××抚养。1994年经人介绍我与徐女士同居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多年以来我同徐女士在生活中互相照顾。特别是我在生病住院期间,徐女士更是对我照顾有加,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女儿自我离婚后改姓随其母亲生活,30多年来我们没有来往,更谈不上对我进行照顾。随着我的身体健康每况愈下,为防止以后发生财产争议。我决定在我百年后,自愿将我的所有财产全部由徐女士一人享有,其他人不得干涉。我授权徐女士负责处理我百年后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办理丧葬事宜和到单位及其他部门领取全部应得的待遇等。”

  因此,四方法院审理后,在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杨老汉女儿的诉讼请求。记者王磊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稿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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