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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腐败案二审宣判 维持一审判决
内蒙古新闻网  09-08-15 16:42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李大伦夫妇受审。资料图

  曾锦春受审。资料图

    新华网长沙8月14日电(记者谭剑)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驳回一审被告人李大伦、曾锦春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李大伦、曾锦春腐败案因其数额巨大、情节恶劣,案发后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大伦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李大伦、陈立华(李大伦之妻)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374.3281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181.2925万元,上缴国库。

   同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锦春案也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131.84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877.9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李大伦、曾锦春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供应及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366.3281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上诉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3123.82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大伦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原审判决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罪该处死。一审判决认定曾锦春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曾锦春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薛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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