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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致2人死亡的“电视炸弹”案凶犯被判死刑
内蒙古新闻网  09-08-25 15:59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本想炸死17年前的情敌,但用电视机伪装的炸弹却误炸了送货司机的家人,造成送货司机的妻子及妻弟死亡。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罕见的“电视炸弹”案进行一审宣判,凶犯李山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44岁的李山是锦州市义县人。1992年年初,李山在邻县一处采石场打工期间与妻子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将妻子赶走。妻子因此与邻村的陈某发生两性关系。李山曾找到陈某理论,并因此结下仇怨。

  “每次看到自己的媳妇都会想起陈某,就想把他弄死,因为当时孩子太小,才一直没下决心。”李山在归案后曾这样表达多年来的想法。此后,他苦等机会,并利用在采石场打工之机,窃取了民用炸药及电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李山患上心肌梗塞,自觉生命不长,便撵走妻子,让儿子外出打工,然后酝酿用炸药炸死陈某。今年1月3日,李山家里的电视机坏了,制作“电视炸弹”的想法随之产生。次日,李山用炸药及电雷管制作成了爆炸装置,并装入电视机内。当晚,用三轮车将“电视炸弹”运到了离陈某家不远的地点。随后雇用赵某的出租车,声称自己是陈某的亲戚,给他送台电视机。

  1月4日晚,警惕性较强的陈某没有收下这台送来的电视机,赵某只得把电视机拉回自己家中。1月5日,赵某外出,他的新婚妻子想看看这台电视机是否好用,就接通了电源,惨剧就此发生。爆炸的电视机将正在玩耍、年仅7岁的赵某妻弟当场炸死,22岁的赵妻被炸伤,不治身亡。

  今年1月10日,警方在义县火车站将正准备潜逃的李山抓获,很快在其家中收缴了余下的爆炸装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山所实施的爆炸行为,虽在主观上看似针对陈某个体,但在明知炸药的威力和后果的情况下,依然制作外观易被他人接受,并易被他人引爆的威力巨大的爆炸装置,其对该爆炸装置的去向和发生爆炸的环境、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伤亡和公私财产的损失,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最终造成无辜姐弟二人惨死及家中房屋损毁的严重后果。李山的行为已经构成爆炸罪,且情节恶劣,危害严重。(记者范春生)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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