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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案例一个宗旨:为农民工维权
内蒙古新闻网  09-08-31 09:25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王荣高遭遇矿难致6级伤残

  案例一:

  湖北竹山县总工会

  为农民工王荣高维权

  2007年7月11日,47岁的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农民王荣高到山西省繁峙县华胜磁选有限公司(简称“华胜公司”)打工。该公司为私人企业,专门从事铁矿开采,拥有7口矿井。

  2007年7月13日,王荣高开始进矿上班,其工作是4号井出渣辅助工,他和3名工友一起负责将铁渣装车,一车15元钱,4个人平分。

  四天后的2007年7月17日下午4时20分,王荣高走到矿井运输巷,突然觉得眼前一道闪光划过,随即被铺天盖地的重物砸在地上。

  醒来时,老王发现自己躺在医院病床上,看护他的老乡告知,矿井大巷顶部突然坍塌,他被落下来的石块砸伤,已经在医院昏迷了4天。

  医院诊断:老王在这次事故中,失血性休克,左侧髋骨骨折,左侧腰臂肌肉撕伤。

  老王说:“我在医院里住了2个半月,动过三次手术,企业从来没有派人看过我。每次医院打电话说医药费用完了,包工头过来交完钱便走人。”住院费用前前后后一共花了3万多,王荣高自己花去了1.9万元。

  2007年9月初,老王给包工头打电话,希望企业能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包工头答复:“你只上了4天班,我支付医疗费已经不错了,还申请什么工伤!”

  2007年10月,王荣高向繁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11月2日,繁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老王为工伤的决定。

  三天后,山西忻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荣高6级伤残;2007年11月6日,老王向繁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华胜公司赔偿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4万余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荣高在矿山只工作了4天,工资难以确定,按照山西省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规定,确定王荣高的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依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办法,华胜公司应支付王荣高7.55万元。

  劳动争议裁决作出后,华胜公司不服,向繁峙县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6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王荣高在华胜公司工作中受伤,且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判决华胜公司给付王荣高共计7.25万元,扣除华胜公司已给付的1万元,实际应给付王荣高6.25万元,于判决生效20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王荣高已经身无分文了,靠乞讨为生。

  2008年9月,王荣高向繁峙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并申请缓交执行费,法院受理后一直没有下文。

  2009年初,王荣高无奈回到了湖北家乡。

  之后,王荣高来到湖北省总工会和十堰市青天农民工维权中心反映情况,引起重视。竹山县总工会给他送去了500元帮扶金,县总工会召开会议,研究帮助解决王荣高案落实的方法和措施,并成立了维权小组,准备赴山西替王荣高讨说法。

  日前,竹山县总工会奔赴山西繁峙县维权。

  临行前,竹山县委、县政府、县法院、县总工会还发函、致电到繁峙县委、县政府、县法院和县总工会,请求协助维权。

  维权小组在山西繁峙期间,先后与该县人大、政府、政法委、法院、总工会就王荣高案件进行了沟通和协调,得到了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经过多日奔波,繁峙县法院决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从华胜公司的账户上扣去6.25万元,划入王荣高的个人账户。

  在工会组织的帮助下,王荣高终于获得赔偿。

  案例二:

  湖北房县总工会

  为农民工甘师生维权

  2008年11月8日,对湖北省房县窑淮乡农民工甘师生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

  当天,在山西省柳林县薛村高红洗煤厂工地上干活的他,正在地下10米深的桩井中进行开挖,井上一个重重的物体落入桩井将其砸伤。

  当场昏倒的甘师生被工友们紧急送往山西吕梁市医院进行治疗。医护人员经检查发现,这次事故造成他的颈椎、第6、7脊柱严重受伤。

  经过10多天的治疗后,来自重庆的包工头赵某与甘师生家属签订了5万元的一次性赔偿协议。

  2008年11月21日,甘师生离开吕梁市医院,转入湖北十堰市医院继续治疗,一个月后用去医疗费近8万元。

  甘家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被迫出院回房县老家。之后,甘师生因无钱医治,高位瘫痪。

  甘师生干活所在的山西柳林县薛村高红洗煤厂,其建设施工单位是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项目部(简称“四冶公司”)。其中,人工桩施工项目是重庆包工头赵某从四冶公司转包而来。

  2008年12月,甘的大儿子见父亲继续治疗无望后,在湖北十堰聘请了律师,前往柳林县找到四冶公司项目部索赔。该项目部称,甘师生遭遇的事故与四冶公司无关,应由赵某承担。

  今年2月17日,甘师生的妻子,以及两个儿子带着他从房县千里迢迢赶往山西柳林县,找到有关部门和企业索赔。

  然而,四冶公司认为,甘师生是在包工头赵某手下干活,而且包括工伤费在内的工程款已与赵某结算完毕,赔偿责任应由赵某承担;甘师生家属擅自将其转院,路途颠簸,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导致病情加重,家属应承担有关责任。

  此时,重庆籍包工头赵某杳无音信。

  不仅如此,当地劳动部门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一次性解决协议,不予仲裁;当地法院也不予受理。

  甘师生面对此情,伤情更加严重,已无法进食。

  走投无路的甘师生一家人只好向房县政府、工会求助。

  湖北房县政府闻悉后,立即组成由县总工会牵头,劳动局、司法局、残联等单位成立工作组,赶赴山西开展协调和援助。

  房县工作组抵达山西省柳林县后,在当地一间出租屋中,看望了已经10多天没有进食的甘师生。

  工作组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随即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提出解决意见:包工头赵某与甘师生签订的5万元一次性解决协议显失公平公正,不受法律保护,应予否定;

  赵某属于没有依法注册的包工头,无用人主体资格,四冶公司项目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冶公司应继续支付对伤者治疗的各项费用;

  治愈后,经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赔偿。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没能进入实质性协商。

  隔日,工作组再次找到柳林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其摆明利害关系。

  鉴于甘师生伤势无法治愈甚至生命难以维系的实际情况,经过双方多次磋商和协调,在充分征求伤者和家属意见后,工作组与柳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达成了一次性赔偿的意向。

  日前,湖北房县工作组、山西柳林县有关部门及企业和家属,在线柳林县政府会议中心进行协商谈判,达成赔偿协议。四冶公司项目部向房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账户转入20万元,并由帮扶中心如数交付给伤者家属。

  不幸的是,伤者甘师生从山西回家后,因伤势过重已死亡。

稿源: 中工网  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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