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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考生因身高遭拒录 "身高歧视"遭质疑
内蒙古新闻网  09-09-03 10:37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却因身高不够与报考的岗位失之交臂,昨日,考生小孟以开县人事局存在“身高歧视”为由,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平等权。据悉,这起重庆首例身高歧视案已引起社会和法学界的关注。

  考生:

  身高不够前功尽弃

  今年6月,开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刚从万州一所大学毕业的小孟回到家乡开县报了名,报考的岗位是开县经委综合执法大队。

  “7月初,开县人事局在网上公布了笔试、面试和总成绩,我的总成绩排名在第6位。”小孟说,该岗位要招15人,也就是说,他一只脚已踏进经委综合执法大队大门。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让小孟傻眼了——体检时,因为身高没有达到1.68米,之前的努力全部前功尽弃。

  和小孟同样命运的还有另外6名考生,开县人事局在网站上公布的原因是“7名考生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又不是选秀,应该给我们一个平等的竞争上岗机会。”23岁的小孟第一次求职就碰到如此尴尬事,心里很是郁闷。

  小孟说,有的毕业生为了满足考机关事业单位要求的身高条件,不惜锯断自己的小腿再植;有的在体检时头戴头套假发、脚底粘胶布,一度成为笑料,“我们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社会不应该歧视我们。”

  小孟落榜后,父亲怕儿子想不开,找来儿子的同学陪他出外散心,“和儿子说话时,都能感觉到他认为社会有偏见,感觉低人一等。”

  律师:

  设定身高没有依据

  在和招考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小孟委托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段茂兵、郎勋才律师为他打这场“身高歧视案”。

  昨日,郎勋才律师向开县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撤销开县人事局对小孟作出的复核体检通知和不录用为开县经委综合执法大队职员的处理,并要求重新给出结果。

  郎勋才律师称,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开县人事局公布的《开县2009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的规定,这次招聘的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该标准并无身高方面的限制,即使按照《重庆市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男性身高要求也仅为1.6米。

  郎律师认为,开县人事局没有依据将录用人员身高要求在1.68米以上,因此,不予录用小孟的行为是错误的。

  开县人事局:

  规定在先报考在后

  记者了解到,在开县人事局招聘事业单位简章中,开县经委在招录综合执法大队人员时确实有“男性身高1.68米以上”的要求。

  为何有此特殊要求?开县经委政工科一位负责人称,因为这次招录的15名执法队员是在一线执法,面对的是煤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不排除有暴力抗法的情况出现,所以要求身高1.68米以上,体格强壮,这样才能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这一标准是参照人民警察的录用标准来定的。

  “报考警察对身高有特殊要求完全可以理解,但身高与开县经委综合执法大队的岗位有什么关系?”小孟得知“1.68米以上”出台理由后很是气愤。

  “简章发布时就有这一要求,规定在先报考在后,这就好比约定,你肯定是认同了这约定才会去考这个职位。”开县人事局办公室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表示。

  该人士说,招录执法人员要求身高并不存在歧视考生,而是因为特殊岗位有特殊要求而已。

  段茂兵律师并不认同该负责人的解释,他说,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因身高不足1.68米就不录用小孟,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记者唐中明)

  自设限制

  没有法律约束力

  西南政法大学唐忠民教授称,身高是个人不能选择的,一般来说对于此种自然状态,并不应过多加以限制,只有在该自然状态可能严重影响工作时,才可设定适当的限制,如考生身高只有1.5米以下,确实不能胜任执法人员岗位。但限制身高在1.68米以上,确实有些苛刻。

  “身高限制”和曾受广泛关注的“乙肝歧视”一样,是隐形的就业歧视,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唐忠民教授在分析开县人事局这一身高限制做法后认为,该局自行制定的限制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

稿源: 中国网  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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