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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照耀大草原
内蒙古新闻网  09-09-08 15:32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在全国人民喜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时刻,好消息传来,内蒙古经济增速在2002年到2008年连续7年居全国首位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前景令人欣喜,各民族团结和谐的大好局面催人奋进。一个曾经贫穷落后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光辉照耀下,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安宁、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让自治区找到了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也为国家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11月视察内蒙古时指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2年来,以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不平凡历程,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树立了光辉典范”。自治区成立62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为我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成功经验。

  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就是保障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62年来,自治区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力度,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目前,全区少数民族干部在干部队伍中所占的比例和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在全区专业技术人才中所占的比例,均明显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区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从自治区主席到自治旗旗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少数民族群众参政议政等政治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自治区高度重视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繁荣发展民族文化。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出台,使推广使用繁荣发展蒙古语言文字走上了法制化轨道。2008年,自治区首次设立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并对在蒙古语言文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了表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在于既有利于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充分发挥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自治区成立之初,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三不两利”(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政策和“稳宽长”(政策要稳、办法要宽、时间要长)的方针,到在内蒙古农村牧区较早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草畜双承包”责任制以及草牧场有偿使用制度;从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贯彻“一条主线”,加快“两个转变”,强化“三大动力”,加强“两项建设”,推进“三化”进程的总体要求,到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提高“两个水平”,保持“两个高于”,确保“两个实现”的奋斗目标,每一次思想的大解放,都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源泉和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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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内蒙古日报  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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