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维山在纪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大会上的发言
(2009年9月21日)
同志们:
伴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走过了30年的光辉历程。值此隆重纪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之际,我谨代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全区法院各族法官和干警,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在人大战线上辛勤工作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对30年来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从1979年以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30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发展完善的30年。30年的实践证明,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健全地方政权体制的重大举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重大发展和完善。它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在依法实行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实现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保证了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高效运转,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观念意识从基层得到了深入,组织方式从基础得到了保证,职能作用从日常得到了发挥,人民民主的政治权利从根本上得到了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向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国家审判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人民的监督。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运行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实现司法审判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有机统一的制度保证,是人民法院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实现了常态化,使人民群众通过人大常委会更有效地管理地方事务,不仅有力促进了地方的国家政权建设,同时有效加强和完善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司法机关、司法工作的监督,对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科学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它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对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各族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30年来,我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我区各级法院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走出了一条在监督中给予支持,在支持中加强监督的路子,形成了人大监督与司法活动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有效促进了全区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强化监督职能,确保了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近年来,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认真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大力加强新形势下对法院工作的监督。除了通过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接待群众信访等基本形式依法实施监督之外,各级人大常委会还采取组织人大代表检查指导工作、开展人大代表视察活动、适时进行执法检查、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形式,充实监督内容,强化监督职能,扩大监督效果。通过有效监督,进一步增强了法院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评价和意见得到及时反馈,确保审判权、执行权不被滥用,促进了司法公开;通过加强代表联络工作、邀请代表、委员视察等多种方式,使法院更加体察民情,顺应民意,保障民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增进了司法民主;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尽力铲除违法违纪问题产生的土壤,及早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苗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保障了司法廉洁。
在监督的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改革、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行使建议权,敦促和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近几年,自治区高院先后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了基层基础建设情况、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情况、法官法贯彻落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情况等,得到了人大常委会的有力支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和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条例,对支持人民法院攻克执行难题,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审判管理,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还按照党管干部、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任免法院工作人员,帮助法院严把干部任免关,促进了法院队伍素质的提高和领导班子建设的加强。
另一方面,全区各级法院不断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各级法院始终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认真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对涉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重大部署,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争取监督和支持,确保法院工作始终服从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和建议督查工作,确保代表建议、意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做到“办妥一个建议,解决一批问题,推动一项工作”。始终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案件,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群众负责、对人大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面、细致审查。着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对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监督中发现的法院队伍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核实,严肃处理,及时反馈。
30年来,全区法院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支持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创新,呈现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全面进步的良好局面。特别是2003年自治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全区法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自治区七次、八次党代会精神,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全面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开创了全区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全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年均递增10%以上,年均审结各类案件23万件左右,一审案件上诉率10%,低于全国0.5个百分点,调撤率达到60%,高于全国20个百分点,裁判正确率达到98%,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执行案件实际到位率达到78%,高于全国2个百分点;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官由2003年以前的38%提高到现在的98%以上,增加60个百分点;办公办案环境实现了历史性改善,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达到95%以上,新建标准化人民法庭达到85%以上,局域网建设达到100%,开通了全区三级法院广域网系统、视频会议系统、远程提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化建设跨入全国法院前列。全区法院发展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当前,人民法院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应对金融危机,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做好法院工作的重要政治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创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更新观念,增强接受监督的能动性;进一步建章立制,增强接受监督的规范性;进一步加强沟通,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实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同志们,在国庆60周年庆典即将到来之际,回顾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工作监督和支持的历程,我们感到欣慰;展望依法治国、依法治区的广阔前景,我们充满信心。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标准,以“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把好政治方向,建好法官队伍,守好公正底线,抓好基层建设,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实现自治区党委提出的“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富民强区”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