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定性“侵占罪”梁丽获得自由
由于此案存在争议,深圳市检察机关两次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9年9月,梁丽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
经过反复审查和研究,深圳市检察机关9月25日对此案审查终结。深圳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认为,判断梁丽的行为是“捡”还是“盗”,关键是看其拿走的物品究竟是“遗忘物”,还是“受害人实际控制下的财物”。但在此案当中,受害人王某是在19号柜台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被值机员告知需要到10号柜台办理,因此将行李留在19号柜台前,到22米远的10号柜台办理。王某离开期间,梁丽将装着黄金的纸箱当成“遗忘物”拿走,很难判断梁丽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判断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检察机关取消公诉后,梁丽接下来的命运取决于受害人的决定:如果受害人不起诉梁丽,此案将到此为止;如果受害人到法院起诉梁丽,梁丽是否构成犯罪将由法院依法判决。
梁丽的代理律师司贤利9月28日告诉记者,梁丽及其家人对检察机关的认定结果表示满意。据司贤利介绍,本案当中的黄金首饰失主——东莞这家珠宝公司负责人表示,东西找回来就好,他们不会再追究梁丽的责任,不会起诉梁丽,因此梁丽已完全恢复自由。
“捡”黄金案引发的思考
梁丽“捡”黄金案法律上的程序虽已完结,但由此引发的讨论却没有停止。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深圳市检察机关对这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是尊重人权、法制进步的表现。法律界人士指出,尽管我国1997年开始实施的新刑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但“有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大行其道。深圳市检察机关此次对存疑、介乎两可之间的“捡”黄金案“从轻”而非“从重”处理,正是“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的体现。
但是,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了反对的声音。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顾问郑剑民认为,检察机关作出明显有利于梁丽的结论,是“法律对舆论的让步”,明显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规范社会道德起到了不当的示范作用。
不少专家认为,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梁丽的行为的确暴露出其法律意识的淡薄和道德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对社会的认知标准进行引导,让公众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上的免予公诉并非意味着道德上的‘豁免’”,否则,法律的“温情”将演变为对不当行为的纵容,进而混淆对行为认知和道德判断的标准,造成全社会难以承受的风险。(记者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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