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邢宝玉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检察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和产生的一项司法制度。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守的宪法原则。我区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始终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不断强化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始终将执法办案活动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监督之下。坚持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坚决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认真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交办事项和代表建议,不断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健全完善接受监督的制度和机制,得到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也使检察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和改进。
近些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努力实践“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人大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把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火车头”,拉动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自治区检察院带头查办了一批在自治区有影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推动全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使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得到有机统一。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合理解决群众诉求,与其他政法机关密切配合,始终保持对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为构筑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作出贡献。诉讼监督工作成效明显,依法解决有罪不究、执法不严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检察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检察人员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高。检务保障工作不断强化,全区检察机关基本上完成了办公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我区在西部省区中较早制定了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并督促落实,长期制约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检察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全区检察机关依托政法网全部实现了互联互通,部分检察院正在试行网上办案,交通、通讯、侦查、检验鉴定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大大加强,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明显提高。全区检察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执法公信力、人民满意度和社会形象不断提升,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边疆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30年的实践使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两个根本特色,是确保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的根本保证。当前,检察工作正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再接再厉、开拓进取,为服务和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