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什么是“利益冲突”
在自己的博士论文中,庄德水从反腐倡廉的角度,对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庄德水告诉记者,所谓的“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是指公职人员在公共行政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并且不采取相应的处理举措,以致价值判断和政策取向偏离公共利益要求,发生私人利益与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责任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
“公职人员发生利益冲突时,其行为并不一定等同于腐败,但若不加以及时合理解决,任其发展,就会发生腐败。”庄德水介绍说,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是有效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前瞻性策略。利益冲突问题说明,公职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好自己的私人利益,不能让私人利益破坏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客观性。否则,利益冲突就会成为腐败之源。
对国际社会反腐败的有益经验,中国不可能无动于衷。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早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一些反腐败学者就开始关注利益冲突问题。如李雪勤1999年9月8日就在《检察日报》上撰写《谨防利益冲突》一文认为:“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廉政立法的核心,是防止政府官员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他们叫做防止‘利益冲突’。”
进入新世纪,中国的反腐败学者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研究持续升温。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程文浩副教授认为,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共职责时掺杂了个人私利,那么必然会使其掌握的公共权力和资源偏离公共目标,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因此,利益冲突是权力异化的一种形式。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另一位副主任过勇博士,立足于经济转轨背景,认为利益冲突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研究员,则从影响方面研究了利益冲突问题。他认为,任何权力部门和掌权者,只要存在利益冲突,就可能主动或者在各种内外部压力下利用其权力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从普遍意义上说,腐败的第一诱因就是利益冲突,而不是个人的贪欲。自由裁量权是形成腐败之云,利益冲突是形成腐败之冷空气,一旦两者结合就会形成腐败之雨。因此,自由裁量权与利益冲突的结合构成了一切腐败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