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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迷”收藏仿真枪被刑拘 卧室犹如军事仓库
内蒙古新闻网  09-10-15 15:20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军迷”南宁市民蒙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平日里遵纪守法,只是热衷于军事装备,家中收藏了几支仿真枪和几千发仿真枪所用的BB弹,却被警方刑事拘留了。据了解,因收藏仿真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在南宁尚属首例。

  卧室犹如军事仓库

  9月20日,南宁市兴宁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在工作中得到一条消息,称辖区内有人在网上购买仿真枪。在掌握了买主的信息后,民警立即着手寻找买主进行调查。

  22日晚10时许,兴宁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符春带领几名民警,终于敲开了蒙某所租房屋的房门。

  当民警们走进蒙某的卧室,只见眼前这间小小的卧室已经俨然一间军事仓库,各式仿真枪支、BB弹、迷彩服装、头盔、护目镜、子弹袋、护膝……房间里整套的装备一应俱全,甚至连专业的仿真枪修理工具也配备齐全,5支仿真枪整齐地排列摆放在蒙某的床边,被擦得锃亮。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民警们当即扣押下了室内的5支仿真枪、5000发BB弹及11支弹夹,并依法对蒙某治安传唤。

  3年投资5000多元购“军火”

  蒙某向民警坦承,自己是一名军事发烧友,被缴的5支仿真枪中,有3支是他分别从网上及市内某市场购得,其余两支则是其他发烧友拿来请他帮忙修理的。

  据蒙某称,从2006年开始,他便开始喜欢上了玩仿真枪,短短3年内,蒙某不仅为购买这些仿真枪等军用装备,先后投入了5000多元,他还花了不少心思在修理仿真枪上。如今,由于修理技术精湛,蒙某在圈内已小有名气。

  由于是第一次遇到此类案例,治安大队立即向分局法制科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蒙某的行为已经明显触犯了《刑法》的第182条——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因此可以对蒙某追究刑事责任。为慎重起见,治安大队又联合法治和预审部门进行了研究,同时将5支被缴获的枪支拿到刑侦技术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显示:5支被缴枪支均为仿真枪。

  随后,兴宁警方经向兴宁区检察院请示,于10月13日正式对蒙某刑事拘留。

  部分“军迷”不知收藏仿真枪违法

  据了解,像蒙某这样的发烧友还专门在QQ上建立了一个群作为交流平台。据蒙某称,该群成员多达两三百人。然而,据警方介绍,自从蒙某被抓的消息传开后,这个群也跟着销声匿迹了。

  具有中专文化水平的蒙某表示,平时,该群里的成员经常在网上相互交流心得,逢周末休息,大家还经常相约到郊外,以“AA制”包下一个山头作为基地,进行野战娱乐。

  符春告诉记者,与蒙某同时被查的,还有某制药公司驻南宁办事处的经理周某。符春介绍说:“7月中旬,周某从网络上以4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MB-01型仿真枪和BB弹80发,但直至被抓获时,他还不知道自己购买收藏仿真枪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当蒙某得知自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十分吃惊。”

  警方建议收藏者上缴枪支

  符春说:“我们缴获这批仿真枪后,曾自己做了一个实验,即在5厘米的距离内,用仿真枪对一只铁罐进行射击,结果是,铁罐的表面被打凹进去达5厘米之深。如用仿真枪来射击人,在近距离内是可以危及性命的。”

  符春向记者介绍,这次蒙某因收藏仿真枪,被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事拘留,这在南宁市尚属首例。同时,周某也已被兴宁区警方依据《治安处罚法》行政拘留。

  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第182条规定:“凡非法持有、收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非法持有、收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其它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另外,根据《治安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广大军事爱好者:切勿私藏、购买仿真枪。如家中有仿真枪,也应当尽快向公安机关上缴。符春还建议道:“南宁市有几家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的野战娱乐场所,都是经过严格审批的,不论是所采用装备的安全性还是管理人员的资质都比较高,所以如果想过过打仗瘾,可以到那些合法场所去玩,而不是私藏仿真枪。”(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丁虹)

稿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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