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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肇事引发血案 同谋者逍遥法外
内蒙古新闻网  09-10-27 15:51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中国都昌报道:先撞后拖,无照车引血案

  2008年7月7日19时许,但换花、邹满香及吴礼相三人在江西省都昌县周溪镇卖完猪崽后,由但换花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三周公路返回三汊港,吴礼相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邹满香紧跟三轮摩托车在后,两车相距二、三十米远。19时40分许,但换花驾驶三轮车行驶至郝家村路段时,但换花在与对面来车会车时因对面车灯光刺眼,将正在自家屋门前水泥上扛一个谷箩行走的陈凌娇撞伤,并挂在三轮车底下;当时,三轮车前挡风玻璃被撞碎,三轮摩托车前轮及右后轮陷入水泥公路边沟熄火。

  随后而至的邹满香、吴礼相夫妇下车询问情况,但换花说:“好像撞了人。”邹满香在三轮摩托车后看了一下说:“没有人,就是一只谷箩。”随后三人合力将车推上公路路面,并合力发动三轮车,此后改由邹满香驾驶,但换花坐在三轮摩托车的后车厢上,吴礼相驾驶二轮摩托车紧跟其后。当三轮摩托车驶离案发第一现场近300米远时,在行驶过程中,邹满香发现三轮摩托车总是往右边跑。停车后,邹满香吩咐但换花下车查看,结果,但换花在三轮摩托车的右后轮摸到陈凌娇的一只脚,发现受害人陈凌娇。

  此后,受害人陈凌娇因猛烈撞击后被拖至300米外已昏迷,但换花并没有立即报警,竟伙同邹满香及吴礼相将受害人弃之路旁草地,继而,天气骤变,雷电交加,下起了暴雨……案发三小时后,即晚上10时30分许,受害人家属在距离案发现场300余米的公路旁发现了遍体鳞伤的被害人,终因伤势过重流血过多,被害人还是于8日凌晨0时25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先藏后改,肇事者“丢车保帅”

  事发当时,但换花发现三轮车下有人时,将其脚解下,并叫邹满花立即开车走人。在这一过程的路途上吴礼相就在三轮摩托车后,也看到三轮车停车,且他自己也停下了车。但换花上车后将车撞到人的事告知了邹满香。两人并没有及时实施救治,相反,为逃避责任,两人合谋将三轮摩托车开到但换花已无人居住的老屋,在老屋内,用钢锯将三轮摩托车车棚锯掉改装,并将该肇事车藏匿。

  据吴礼相交警队口供中显示:7月7日,他与妻子邹满香、但换花从周溪卖猪仔回去,但换花驾驶三轮在前面走,其骑摩托车带着邹满香在后面。对于当天晚上发生的车撞死人的事情一点不知情,只等到交警队找他老婆邹满香与但换花时,他才知道撞死人了。吴礼相还表示,知道事情发生后,就让但换花去自首,并协助找到肇事三轮车找到。

  事故发生后,有目击者看到受害人在公路东侧路肩草地上有一女人坐在草地上,侧脸朝着公路,在车灯光线下,该女人满脸及双手都是血。

  另一位目击者表示:7月7日19:20左右,其驾车去周溪,还没到郝家村时,在对面的坡中间看到一女的躺在旁边的草地上;约21:00经过了郝家村,在郝家村与对面的坡中间些,看到那女的站在路边上,全身被淋湿了,但没走动。

  显然,受害者在被撞后并没有立即死亡,而正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才使陈凌娇耽误了救治时间,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而整个交通事故中,吴礼相始终驾驶摩托车在三轮车后,吴礼相难道对如此重大的事故就一点都不知情吗?吴礼相在整个现场处理过程中,究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这点成为受害者家属一直不肯放弃的迷团。

  事故认定,质点颇多难服众议

  此后,江西省都昌县交警大队在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认定书制作过程及认定结果受害者家属均难以接受,并存在至少三点质疑:

  受害者家属首先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佐证,制作程序及内容不规范。被害人全身上下十几处大大小小、深深浅浅的伤口没有进行最起码的解释和说明。对于被害人遍身的伤口形成的地点、方式和卑劣手段,《交通事故认定书》却缺乏最起码的描述和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既没有对事故第一现场发现被害人的情况进行说明,也没有对本案最基本事实——被害人被肇事者强行带离事故现场的事实予以认定。

  其次,吴礼相供出案发前后他自己在现场,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仅认定但换花和邹满香共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而对主要肇事者吴礼相的责任没有予以认定。

  据都昌县交警大队办案交警介绍,被害人应该正被肇事三轮车拖挂在车右边的车轴上。而吴礼相的口供是他未发现受害者,这显然与事实不符。三轮车底部能挂一个人行进300多米远?而且被害人身上却没有留下拖擦的伤痕,连外衣都完好如初。再者根据三人合力推车上路所站的位置分析,身高1.56米的陈凌娇不可能恰好笔直挂在车底下整个人都被三轮摩托车的车身盖住,至少有身体的某个部位露在车身之外,所以三人当中至少有一人会发现伤者。

  都昌县交警大队介绍案情时称:吴礼相不可能没有参与,也不可能对本案不知情,只是其口供拿不下来。

  在“重事实,不轻信口供”的法律规定下,口供不再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证据,都昌县交警大队以拿不下口供而认定肇事者吴礼相没有参与本案显然是对“疑罪从无”的曲解。何况犯罪嫌疑人们的关键口供明显不符合常理和逻辑?

  第三,7月10日下午抓获女犯罪嫌疑人邹满香,7月11日抓获另一女犯罪嫌疑人但换花,按法律相关规定,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应分别关押并分别审讯,从而避免犯罪嫌疑人进行串供。但交警部门却于7月11日将抓获两名女犯罪嫌疑人关押在都昌看守所的同一间房间里,至7月21日才将其分开关押。期间有足足10天的时间让两名女犯罪嫌疑人进行串供,从而造成两名女犯罪嫌疑人在后面的审讯中一起咬定犯罪嫌疑人吴礼相没有责任。以至犯罪嫌疑人吴礼相至今死不承认其参与了本案。

  据悉,事发后,吴礼相逃逸目的地交警部门早已掌握,却以经费不足一直拒绝派干警前去办案。最后,交警部门迫于社会舆论压力,才将吴礼相刑拘,后来却以“包庇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又以“包庇罪”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吴礼相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并于2008年8月26日将犯罪嫌疑人吴礼相释放。

  案子看似破了,但参与涉案的犯罪却一网打尽。

  执政为民,执法部门须公正

  受害者家属对于交警部门的这种认定显然是不能接受的,遂向上级单位反映;但交警部门在向都昌县委书记、县政法委书记汇报案情时则是避重就轻。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总以诸如“孤证”、“口供拿不下来”等法律术语予以答复。

  江西省市有关部门领导在获知事故后,十分重视,省公安厅、市政府有关领导多次在有关材料上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对待。但都昌有关部门也只是从民事方面做工作,而对于追究犯罪嫌疑人吴礼相的刑事责任方面并不按照上级部门的批示进行补充侦查工作。在政法委、公安交警、法院、镇政府等有关工作人员组织协调下,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初步协议,受害者家属也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不再对犯罪嫌疑人但换花和邹满香予以追究,同时向司法部门建议在法定范围内视其情节从轻处理。

  但更为荒唐的是吴礼相及家属在承诺书上肆意篡改,要求他们承诺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彻底放弃此案。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要求受害者家属按此签名遭拒绝后恼羞成怒,表示不再理会受害者家属的请求,让受害者家属有本事自己解决此案;有的领导甚至表态:“你再上访,事情还是要我们来解决,上级领导最多只批批字,我就是不处理,总不至于能摘下我的‘乌纱帽’吧。不信你就到北京上访。”只要封住信访人的口,所谓的事实真相也就成为他们口中、文字中的真相,各种指鹿为马、颠倒是非的情况的出现也就不奇怪了。

  受害者家属表示:我们能接受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能接受的是犯罪嫌疑人肇事后逃逸,我们甚至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的事实,但不能接受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时二次加害后将受害者藏匿的事实,尤其是不能接受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仗势欺人、毫无悔意、无法无天!不能接受有关执法部门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使身为教师的同谋吴礼相逍遥法外。

稿源: 中国都昌  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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