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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发生三起重伤事故 施工单位隐瞒不报
内蒙古新闻网  09-11-03 15:19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 :3人所受之伤必须上报

   3位农民工所受的伤,是否构成安全生产事故呢?他们所受的伤是轻伤还是重伤呢?记者依然查阅了国务院第493号令。

  493号令第三条明确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分别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那么3人所受之伤是否构成重伤呢?

  我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认定处理》中第一章第三节对于伤亡事故有着明确的分类。严重骨折应当作为重伤事故处理,什么样的骨折构成严重骨折呢?此处明确的规定7处因受伤引起的骨折,当属于严重骨折。记者注意到,包括“胸骨、腿骨和脚骨”。由此可以判断,3人所受之伤构成一般事故。

  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九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该条并没有把一般事故排除在外。

  项目部避重就轻瞒报事故

  短短五个月时间内,工地接二连三发生3起重伤事故,3名农民工严重骨折。对此,该项目部是如何对待3起事故的呢?又是如何整治安全的呢?

  10月16号,针对三起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记者采访了项目部党支部书记杨伟召。

  杨书记向记者提供了韩柏林和段艳忠的《事故调查报告》上,记者看到,《报告》上对于这两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经过均于当事人所说的不符。杨书记表示,因为张照明的伤情较轻,所以没有对这起事故展开调查。

  杨伟召说,张照明和段艳忠属于自己不小心摔伤的。目前公司已经和两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当记者要看当时的合同书时,杨书记说因为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合同书已经销毁掉了。对于韩柏林之伤,杨说不是砸伤的,只是挤压所致。是否构成重伤还未确定。

  他说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这三起事故均为一般事故,所以项目部处理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向有关部门上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西安市地下铁道责任有限公司和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接到项目部对于事故的报告情况。

  采访手记:2008年12月30日、2009年1月2日同一原因,西安地铁施工发生了两起火灾事故,在地铁火灾事故现场责任分析会上,决定对发生事故的两家施工企业——中铁隧道局、中铁五局在两年之内,不得参与西安地铁等城市建设的招投标。如此严重的惩治,表明了政府希望彻底解决地铁施工中的安全问题的决心。然而,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轨道交通二号线TJSG-15标项目经理部却在连发3起事故,造成伤者严重骨折的情况下,无视相关规定,依然采取隐瞒不报的态度,一面逃避事故责任的追究,另外一面也在逃避给受伤农民们看病的责任。那么他们是否这样就能一次次的逃避出事故瘟神的魔掌呢?如此瞒上欺下对待安全事故,还会不会发生第四次、第五次事故呢?
稿源: 搜狐新闻  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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