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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连带责任应入消法
内蒙古新闻网  09-11-04 14:39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11月1日,中国广告协会首次公开谴责10条违法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而代言这些广告的明星都是同一个人———著名相声演员侯耀华。深陷此事件的侯耀华矢口否认,并一再坚持:“有人滥用我的名义做广告。”记者就此事件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

 

  记者从广告协会的通报了解到,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这10个广告均未经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并多次被消费者投诉。此外,这些广告先后被浙江、辽宁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查处。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究竟要负怎样的法律责任?刘俊海告诉记者,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就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有足够的证据,法院即可判决相关厂家和代言人承担责任。

  但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仅限食品广告,代言食品之外的虚假广告,应如何认定名人的责任。对此,刘俊海呼吁:“食品仅仅是商品中的一种,仅仅规范食品远远不够,只有将连带责任上升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高度,名人才会深度自律。”

  此外,刘俊海还建议,除了工商部门加强执法力度,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也需加强监督,只有多个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才能遏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势头,取得理想效果。

  对于此前媒体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入罪的报道,曲新久教授明确表示,刑法目前暂无这方面的规定,虽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个规定是个总括性、开放性、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作为名人入罪的依据。对此,曲新久建议加强这方面的刑事立法,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见习记者朱海涛)

稿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安华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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