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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强奸”和“临时性医生”都骇人听闻
内蒙古新闻网  09-11-06 08:30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今年6月,浙江南浔两名协警,在宾馆趁一名女子醉酒不醒先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本案中,两名协警若被认定为“轮奸”,刑期至少在10年以上。近日,南浔法院以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类似于演艺圈的即兴表演?),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3年。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网民演绎为“临时性强奸”,有人据此推理:谁也说不准,在以后的判决书里,会不会出现“临时性腐败”、“临时性杀人”这类词汇?南浔法院面对“临时性强奸”的质疑,迅速做出“临时性解释”:“临时性即意犯罪不是法律专用词语,是辩护人归纳出来的。”这就是说,这是法律概念中没有的罪名,属于“临时性罪名”。

  两名罪犯是协警,并非正式警务人员,自然是“临时性执法”人员。现在,各地大量使用协警,一旦出了问题,统统推到协警身上,雇佣协警的部门就可以金蝉脱壳,逃脱问责。“临时性执法”人员犯强奸罪,简称“临时性强奸”倒也顺理成章。只是不知道使用这一“临时性罪名”的法官先生,是否也是“临时性法官”?在我看来,他们不具备专业法官、职业法官的素质。法官若是“临时性法官”,判什么都是“临时性罪名”,也合情合理。法律到了这些法官手里,想当然也是“临时性法律”,可有可无,自己即意捏造一条,为自己的“临时性判决”大开方便之门。

  如果说“临时性执法”、“临时性强奸”、“临时性罪名”、“临时性法官”、“临时性判决”或多或少有些人间喜剧色彩,遇上“临时性医生”那就要上演一出人间悲剧。昨天,本报披露北大医院在校生充当“临时性医生”,竟然把自己的医学教授熊卓为活活治死,简直达到骇人听闻的程度。

  多年来,北大医院“临时性医生”无证行医,病人自然就难免不断地“临时性死亡”。这一次,若不是死亡者就是这家医院的教授,家属找出大量“临时性修改”过的病例,特别是律师有了一个“临时性发现”——北大医院麻醉科主任公开发表了一篇文章,分析忽略抗凝导致死亡的严重性,作者引用的这起“临时性死亡”事故的主人公,碰巧就是熊卓为教授,那么,“临时性医生”治死再多的人,这些人也只能自认倒霉,成为“临时性治疗”的冤死鬼。新鬼含冤旧鬼哭,一切皆为“临时性”。死亡事故发生后,院方强调,病人死于术后并发症肺栓塞,也就是“临时性栓塞”,跟学生“临时性行医”没有直接关系,医院对此无需承担责任,哪怕是小小的“临时性责任”。

  今后,病人到北大医院“临时性就医”,无论如何要提出“临时性申请”,看一看自己的主治医生有没有行医执照,没有终身执照,即使有一张“临时性执照”也让自己心里多少增加一点“临时性安慰”。否则,自己被“临时性治死”,还以为自己本应当寿终正寝,简直比被“临时性强奸”还要冤枉。(苏文洋)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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