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政务  |  专题  |  民族  |  文化   |  图片  |   教育   |  法制  |  招商  |  能源   |  理财  |   草原社区  |  健康   |  美食  |  女性  |  汽车  |  精神文明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推荐 > 最新播报 正文
化肥作炸药 矿山老板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捕
内蒙古新闻网  09-11-11 16:21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浙江湖州一石矿老板因开矿炸药不够,便用复合化肥当炸药。10日,这名叫金林华的老板被湖州吴兴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批准逮捕。此外,金林华还涉及非法占用农田罪。

  2004年4月,金林华买下了德清的湖兴石矿的部分开采权。矿上的炸药量是国家依据矿面开采量核定的。每次矿面爆破,金林华均派人去石矿总部领取炸药和雷管。2005年,石矿供不应求,矿上炸药不能满足开采量的需求。爆破师在工艺上想了一些办法,但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不久,一个江苏男子(在逃)到石矿推销一种主要成分为硝酸铵的复合化肥做炸药,并当场做了爆炸演示。之后,金林华便以每吨6500元的价格从江苏人处购买复合化肥,并指使爆破师将主要成分为硝酸铵的“复合化肥”事先倒入爆破孔,然后再将乳化炸药塞入爆破孔中覆盖到“复合化肥”上面进行引爆。自2005年5月至9月间,共添加使用“复合化肥”20次,数量15吨。

  办案检察官介绍: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制造爆炸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一般处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记者 裘立华)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赵静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4811341、4811342、4811343。
内蒙古新闻网站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5000481 号
新闻热线:0471-481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