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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内蒙古贪官“落马”彰显政府反腐决心
内蒙古新闻网  09-11-24 11:10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2009年8月26日,包头中院大法庭座无虚席,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正在进行公开宣判,审判长宣布被告人徐国元犯受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徐国元服判未上诉。

  就在同一个法庭,时间的镜头可以推向更前:

  2004年7月6日至8日,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肖占武因受贿罪开庭审理……

  2005年12月22日,内蒙古伊利集团原董事长郑俊怀等五名前伊利高管涉嫌挪用公款案开庭审理……

  之后,包头中院还相继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原副庭长白疆贪污、挪用公款、行贿罪案;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公路工程定额站原站长贾龙等受贿案。同时,在我市有重大影响的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工委书记兼机关事务处原处长李洪波挪用公款案、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原处长闫增杰受贿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原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李埃记受贿等案也纷纷走上了中院的法庭。

  近年来,市中院在审理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格把握党的刑事政策和工作要求,坚定不移地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反腐倡廉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司法权威。

  包头中院在审理这些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坚决依法惩处并及时向党委、上级法院汇报案件审理基本情况、遇到的实际困难以及预防非法干预办法或者解决方案,以求得党委、上级法院的理解和支持,以此做到排除非法干预,做到严格高效审判、公正司法。同时在审理中,中院准确把握了依法审判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注重刑事审判领域的人权保护,尽可能地体现政策和法律的价值取向。如在依法对闫增杰受贿、徐国元受贿等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接受改造。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是刑事审判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部署和要求的重要政治任务,事关党的形象,事关人心向背。包头中院严格把好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关,坚持做到依法审判,准确定罪量刑,同罪同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在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审判中,主动与媒体沟通协调,在党委宣传部门和上级法院的统一组织下,制定宣传方案,主动引导舆论,避免媒体随意炒作。在审判徐国元夫妇受贿,肖占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案的审理中,既做到了依法审判,给贪污贿赂分子以严厉惩罚,又通过媒体播报等形式,进行了廉政宣传教育,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记者武叶楠 通讯员刘辉、武美琳)

  短评

  为民做主,不为欲望“做主”

  “贪”字近乎“贫”,“婪”字近乎“焚”。祸由贪念生,玩火必自焚。

  细数近几年来在包头中院审理的全区范围内贪污受贿大案要案,不仅彰显出司法说一不二的公正威力,更透视出我党在反腐斗争中毫不留情、毫不手软的打击力度。

  中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报告用了“两个仍然”来描述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形势———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反腐倡廉形势仍然严峻。

  腐败作为权力的伴生物,或许是很难彻底根绝的,尤其在社会和体制转型,经济发展和价值观念突飞猛进变化的今天,形形色色贪污受贿的案件在各个领域时有发生,越来越多的贪官、高层领导纷纷落马,说明百姓对追求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反腐的罗网越收越紧。

  我国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目标中明确提出:要“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

  俗话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制度是腐败的防火墙,监督是腐败的灭火器,而贪欲则是滋生腐败的源泉。劝各位官员和所有的权力持有者:不仅要为民“做主”,更要为自己的欲望“做主”。有了管住自己的能力,通过自律和自制,公正用权,扎实干事,为民做主,明白做人,绝对不要走上由“贪”到“贫”,由“婪”到“焚”的绝路。(武叶楠)

稿源: 包头日报  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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