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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非居民电价平均涨3.35分居民用电暂不变
内蒙古新闻网  09-11-24 11:28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适当提高本市电价水平。

  按照国家规定,本市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3.35分。

  在调整电价的同时,国家对本市的销售电价结构作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一是将寺庙、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用电以及居民住宅区域内电梯、二次供水、楼内照明用电统一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二是适当调整了各电压等级差价、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费的比重、缩小非居民照明用电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差,以更好地体现公平负担成本的原则。

  为确保国家调整本市电价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发改委要求各级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网络调整以及电力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努力消化电力提价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和不合理加价,严禁借机搭车涨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力价格和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记者柴宴宾)

稿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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