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政务  |  专题  |  民族  |  文化   |  图片  |   教育   |  法制  |  招商  |  能源   |  理财  |   草原社区  |  健康   |  美食  |  女性  |  汽车  |  精神文明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推荐 > 最新播报 正文
租苏有朋商铺却无法经营 苏有朋被告上法庭
内蒙古新闻网  09-11-30 15:33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王先生在承租著名影星苏有朋所有的朝外SOHO商铺后,经过一番装修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却被告知:“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王先生一气之下将苏有朋、房屋中介北京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告到朝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租金和押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王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今年7月20日,他和苏有朋、时代之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苏有朋将其所有的一套朝外SOHO商铺出租给王先生,租赁用途为商业。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8.7万余元、押金5.8万余元,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装修等费用29.6万余元。

  装修完成后,王先生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却被工商部门以“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为由拒绝。

  王先生认为,苏有朋在大陆购房时应当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对台湾人士购房的相关规定,且时代之家作为专业中介公司也应熟知上述规定,而二者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向他作出提示。

  因此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并要求苏有朋返还自己已支付的房屋租金、押金,同时要求二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9.6万余元。(记者 张蕾)

稿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田娟娟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4811341、4811342、4811343。
内蒙古新闻网站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5000481 号
新闻热线:0471-481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