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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法 统计法等一批法律法规2010年1月1日施行
内蒙古新闻网  10-01-01 18:01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  
 

【提要】

  □严防官员统计“造假” □保障驻外外交人员权益 □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电视剧插播广告不得超90秒 禁播性病广告 □企业养老金平均上调10% 可跨省转移 □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72小时内抢救费用 □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歌曲需付费 □保安不得搜查他人身体、扣押他人证件 □县级公安机关可强制吸毒检测  □高校学生宿舍禁用大功率电器 □对涉枪涉爆犯罪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12月31日电新年新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几部重要法律和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正式开始施行。

  几部重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严防官员统计“造假”

  资料图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中国社会深恶痛绝的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等“造假”现象,统计法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严防官员统计“造假”。

  这部法律从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大大提高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以期通过“重典”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对政府干预统计行为的做法加以限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以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法律还对统计人员做出保护性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对那些通过“造假”获得“好处”的人提出处罚措施,规定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等。 

[责任编辑 赵翰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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