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调解当先”
中国立法注重“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资料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注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设专章予以规定。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法律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法律规定,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要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