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决定1月18日零时开始,对包头市、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境内110国道、G6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5轴(含)以上货运机动车采取临时高峰限流管制措施。管制措施如下:
包头市境内的110国道、G6高速公路收费站及巴彦淖尔市境内的白彦花收费站每日6时至17时,呼和浩特市境内的110国道和G6高速公路、绕城高速公路收费站每日7时至18时,准许5轴(含)以上货运机动车按牵引车号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驶入(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其它时段禁止通行;乌兰察布市境内110国道和G6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5轴(含)以上货运机动车,按牵引车号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此交通管制措施,随着气候和交通状况的改善,适时进行调整或取消。
管制措施明确规定,凡违反管制规定强行通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强行通行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对阻碍公安交警、交通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者,予以劳动教养;高速公路上恶意堵车以及三排并列行驶、停驶,不听交警、路政人员劝阻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占用应急车道停车、行驶,长时间占用左侧快速车道者,高速公路上乱停车辆者,均处200元罚款。(记者苏海峰、赵弘通 讯员乔光华、陶炜)